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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本院受理原告邹翠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浩刘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邹翠梅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被告刘华诉前支付的利息10000元在履行过程中扣减。二、驳回原告邹翠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华负担1300元,原告邹翠梅负担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程伊乾:本院受理原告青培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15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和30日内,(2021)青2321民初155号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589号 湖南省麦谷花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工业集中区);张齐军(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禾滩镇洛溪村雷坪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8510056070):本院受理原告龚渭民与被告湖南省麦谷花园家具有限公司、张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湖南省麦谷花园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龚渭民货款17837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张齐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4元,公告费460元,合计4404元,由被告湖南省麦谷花园家具有限公司负担,由张齐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5265号 王来华:本院受理原告泉山区闽誉食用菌批发部与被告王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54号 江苏秦风汉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路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15号 被告王琢,住辽宁省开原市兴工路176-4号楼5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 211282198201081217:本院受理原告潘慧胜与被告王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王琢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王琢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算至起诉之日约为15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琢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5月19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丁志中:本院受理原告李广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浩:本院受理兴仁振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陈昌海、张成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22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速裁组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0)黔2322民初4451号 邱云梅: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黔2322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你方到法院领取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22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速裁组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0号 刘浩(住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道新尚村第八村民小组):本院受理原告翁洪根与被告刘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周徐波:本院受理原告王翠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苏0311民初3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5108号 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盛野与被告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再4号 刘青海、苏雪芳:本院决定再审董继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监6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唐兴奎:原告向文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你偿还向文菊借款本金9500.00元、利息171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五峰镇人民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耿泰隆诉你公司与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张洪涛、尚继涛、闫洪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团队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5603号 梁国华、杨天群:本院受理杨超与梁国华、杨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梁国华、杨天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超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付清,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梁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超借款本金100 000元;三、驳回原告杨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31号 夏顺江(住贵州省罗甸县逢亭镇纳闹村三组66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012182716):本院受理原告卢妙娥与被告夏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整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7日-2021年1月17日止),按1分利息计算暂计:3133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6月8日9点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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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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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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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本院受理原告邹翠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浩刘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邹翠梅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被告刘华诉前支付的利息10000元在履行过程中扣减。二、驳回原告邹翠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华负担1300元,原告邹翠梅负担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程伊乾:本院受理原告青培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15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和30日内,(2021)青2321民初155号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589号 湖南省麦谷花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工业集中区);张齐军(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禾滩镇洛溪村雷坪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8510056070):本院受理原告龚渭民与被告湖南省麦谷花园家具有限公司、张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湖南省麦谷花园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龚渭民货款17837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张齐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4元,公告费460元,合计4404元,由被告湖南省麦谷花园家具有限公司负担,由张齐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5265号 王来华:本院受理原告泉山区闽誉食用菌批发部与被告王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54号 江苏秦风汉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路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15号 被告王琢,住辽宁省开原市兴工路176-4号楼5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 211282198201081217:本院受理原告潘慧胜与被告王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王琢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王琢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算至起诉之日约为15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琢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5月19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丁志中:本院受理原告李广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浩:本院受理兴仁振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陈昌海、张成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22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速裁组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0)黔2322民初4451号 邱云梅: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黔2322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你方到法院领取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22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速裁组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0号 刘浩(住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道新尚村第八村民小组):本院受理原告翁洪根与被告刘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周徐波:本院受理原告王翠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苏0311民初3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5108号 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盛野与被告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再4号 刘青海、苏雪芳:本院决定再审董继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监6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唐兴奎:原告向文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你偿还向文菊借款本金9500.00元、利息171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五峰镇人民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耿泰隆诉你公司与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张洪涛、尚继涛、闫洪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团队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5603号 梁国华、杨天群:本院受理杨超与梁国华、杨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梁国华、杨天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超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付清,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梁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超借款本金100 000元;三、驳回原告杨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31号 夏顺江(住贵州省罗甸县逢亭镇纳闹村三组66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012182716):本院受理原告卢妙娥与被告夏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整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7日-2021年1月17日止),按1分利息计算暂计:3133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6月8日9点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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