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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2-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0)浙0402破27号
  本院根据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浙0402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嘉兴元仁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21日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嘉兴元仁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因防疫需要,本院原定于2021年3月12日9时30分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第11号法庭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变更为于2021年3月12日9时30分通过微信小程序“破产清算系统”线上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流程及操作由管理人另行告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上海坤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马鞍山市润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元、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1月2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经济损失;被告负担案件的受理费等全部诉费)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何志祥:原告叶书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尹小华:原告芜湖恩吉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2019年8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陈红:原告谢红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683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梁书强:原告姜红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吴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代明江:本院受理王成群诉你及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资中县好口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资中县乐鑫印刷厂与被告资中县好口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25民初4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2021)粤0606民催9号 申请人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商业承兑汇票壹张(票号:0010006227343109;金额:154369.17元;付款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收款人: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10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昆山市周市镇渝之味小吃店:本院受理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15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市周市镇百合盛美食店:本院受理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15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市周市镇新高度鸡排店:本院受理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15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江苏利中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瞿高存:本院受理苏州金正达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市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魏从虎:本院受理苏州金正达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市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0)粤0307民初31135号
李奇峰、何青波、马秧玲、关钰凡、深圳市中控电气有限公司:原告李保华与被告李奇峰、何青波、马秧玲、关钰凡、深圳市中控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113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深圳市中控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已经承担的担保责任款人民币8697172.64元和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158226.86元;2.判决被告深圳市中控电气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13日开始,按照同期银行利率4.75%/年支付向原告支付利息;3.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李奇峰、何青波承担原告已经承担的担保责任款人民币8697172.64元和执行费人民币158226.86元;4.请求贵院判决被告马秧玲对被告李奇峰的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关钰凡对被告何青波的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6.请求贵院判决五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7.请求贵院判决五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丘丽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6日14时3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徐凤仪、张力烜:本院受理唐忆、李伟诉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确认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2139号生效民事判决中张浩对清镇市云岭花园二期第1幢2单元1层1号、第1幢2单元2层1号、第1幢2单元3层1号、第1幢2单元4层1号、第1幢2单元5层1号、第1幢2单元6层1号、第1幢2单元7层1号、第1幢2单元8层1号、第1幢2单元9层1号、第1幢2单元10层1号、第1幢2单元1层2号、第1幢2单元2层2号、第1幢2单元3层2号、第1幢2单元4层2号、第1幢2单元5层2号、第1幢2单元6层2号、第1幢2单元7层2号、第1幢2单元8层2号、第1幢2单元9层2号共计19套房屋的所有权均归属于原告所有。(购房款386574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黔0181民初542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2021)赣0828破1号
  本院根据江西芯创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江西芯创光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22日指定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西芯创光电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4月10日前,向江西芯创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5号A栋10楼,联系电话:1507962198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西芯创光电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万安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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