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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生明:本院受理原告丁帅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陈荣: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310号李祝明与被告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杨红兰:本院受理(2020)苏0981民初3943号原告葛正军与被告杨红兰、俞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农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亚虎与被告江苏农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农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亚虎支付自2019年4月3日起2021年1月4日止按日32.92元计算的租金;二、被告江苏农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亚虎支付违约金(以6003.45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以12006.9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以18010.35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王亚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5元,由原告王亚虎负担1200元,由被告江苏农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95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江苏农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蓝均军、蓝均治、罗斌、孟亚:本院受理原告刘英诉被告江苏恒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孟升和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笫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永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徐永义称,其子徐红五于2009年或者2010年间至山西打工,后不久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徐红五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徐红五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徐红五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徐红五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文虎、林长松、孙建平、江苏永耀钢业有限公司:原告江苏班德瑞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虎、林长松、孙建平及第三人江苏永耀钢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98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江苏班德瑞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34元,由原告江苏班德瑞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8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泽县吉昌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于2020年10月16日办理的出票人为震海实业(海安)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义顺(河南)办公机具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0元、票号为31400051/32050582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4601号 李长生:本院审理原告赵微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623号 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盛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5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北京众联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众联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本院对原告周谢成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33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397号 杭州工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阿塔亚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工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303号 石嘴山市润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嘴山市润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刘波:本院受理原告北川发展巴拿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726民初478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皖13民初352号 宿州市徐瓦房食品有限公司、徐凯、徐玲、宿州市埇桥区绿洁生态园场:原告史云飞与被告朱梅、宿州市徐瓦房食品有限公司、徐凯、徐玲、宿州市埇桥区绿洁生态园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因与你方无法取得联系,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皖13民终3976号 潘卫东:本院受理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水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志华、潘卫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徐州市铜山区水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因你无法以邮寄、直接等其他方式有效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13民终3976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会斌、万丽荣: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与郭会斌、万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南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5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会斌、万丽荣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会斌、万丽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会斌、万丽荣共同所有的,位于甘南县甘南镇光明街朝阳名府9号楼1单元401室,建筑面积88.55m2(房产证号郭会斌S2016001949、万丽荣S2016001950)的房屋。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收到裁定后10日内到甘南县人民法院自行主强权利人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2019)苏0104民初12147号 肖运浩:本院受理原告HELEN XUEDIAN LI(李学典)与被告肖运浩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4民初12147号民事判决书、(2019)苏0104民初121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 2021年1月13日,甲方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与乙方扬州伟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民)根据有关规定,就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对在厂区内非法使用酸洗钝化膏排放污染物造成水土污染的事实认可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二、乙方承担水生态损害赔偿费18024元,污染底泥处置修复费20万元,修复效果评估费25000元,合计人民币243024元,已给付5万元,余款193024元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汇入甲方指定公益损害赔偿金财政代管账户。三、乙方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人民币5万元。四、乙方负责委托修复单位全面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五、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将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童含英(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7****6224):你非医师行医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拟对你作出没收器械(光子冷凝胶81瓶、“Unique light System”脱毛仪1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万柒仟伍佰柒拾伍元整(77575元)、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罚告〔202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的,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催告书送达公告 余圣军(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0****7199):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于2020年7月19日对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卫医罚【2020】15号},至今你尚未履行本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催【2021】7号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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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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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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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生明:本院受理原告丁帅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陈荣: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310号李祝明与被告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杨红兰:本院受理(2020)苏0981民初3943号原告葛正军与被告杨红兰、俞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农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亚虎与被告江苏农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农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亚虎支付自2019年4月3日起2021年1月4日止按日32.92元计算的租金;二、被告江苏农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亚虎支付违约金(以6003.45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以12006.9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以18010.35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王亚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5元,由原告王亚虎负担1200元,由被告江苏农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95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江苏农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蓝均军、蓝均治、罗斌、孟亚:本院受理原告刘英诉被告江苏恒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孟升和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笫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永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徐永义称,其子徐红五于2009年或者2010年间至山西打工,后不久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徐红五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徐红五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徐红五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徐红五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文虎、林长松、孙建平、江苏永耀钢业有限公司:原告江苏班德瑞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虎、林长松、孙建平及第三人江苏永耀钢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98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江苏班德瑞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34元,由原告江苏班德瑞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8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泽县吉昌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于2020年10月16日办理的出票人为震海实业(海安)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义顺(河南)办公机具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0元、票号为31400051/32050582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4601号 李长生:本院审理原告赵微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623号 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上海东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盛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5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北京众联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众联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本院对原告周谢成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33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397号 杭州工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阿塔亚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工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303号 石嘴山市润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嘴山市润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刘波:本院受理原告北川发展巴拿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726民初478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皖13民初352号 宿州市徐瓦房食品有限公司、徐凯、徐玲、宿州市埇桥区绿洁生态园场:原告史云飞与被告朱梅、宿州市徐瓦房食品有限公司、徐凯、徐玲、宿州市埇桥区绿洁生态园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因与你方无法取得联系,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皖13民终3976号 潘卫东:本院受理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水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志华、潘卫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徐州市铜山区水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因你无法以邮寄、直接等其他方式有效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13民终3976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会斌、万丽荣: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与郭会斌、万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南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5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会斌、万丽荣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会斌、万丽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会斌、万丽荣共同所有的,位于甘南县甘南镇光明街朝阳名府9号楼1单元401室,建筑面积88.55m2(房产证号郭会斌S2016001949、万丽荣S2016001950)的房屋。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收到裁定后10日内到甘南县人民法院自行主强权利人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2019)苏0104民初12147号 肖运浩:本院受理原告HELEN XUEDIAN LI(李学典)与被告肖运浩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4民初12147号民事判决书、(2019)苏0104民初121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 2021年1月13日,甲方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与乙方扬州伟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民)根据有关规定,就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对在厂区内非法使用酸洗钝化膏排放污染物造成水土污染的事实认可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二、乙方承担水生态损害赔偿费18024元,污染底泥处置修复费20万元,修复效果评估费25000元,合计人民币243024元,已给付5万元,余款193024元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汇入甲方指定公益损害赔偿金财政代管账户。三、乙方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人民币5万元。四、乙方负责委托修复单位全面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五、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将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童含英(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7****6224):你非医师行医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拟对你作出没收器械(光子冷凝胶81瓶、“Unique light System”脱毛仪1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万柒仟伍佰柒拾伍元整(77575元)、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罚告〔202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的,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催告书送达公告 余圣军(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0****7199):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本局于2020年7月19日对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卫医罚【2020】15号},至今你尚未履行本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催【2021】7号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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