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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1-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0)浙0205破26号
  本院根据杨伟伟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宁波基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慈溪天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基美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5日前,向基美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开发大道1277号香格大厦21楼2109;邮政编码315300;联系人:周燕玲;联系电话:0574-63976992;电子邮箱:452927737@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基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基美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基美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21年3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云04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韩雨静的申请已裁定受理云南司艾特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7日指定云南正安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与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担任云南司艾特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云南司艾特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10日前,向云南司艾特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云南正安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与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地点:1、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12楼2、云南省玉溪市南北大街延长线122号新玉酒店。联系人:王俊莹、昂诗璇,联系电话:18687834757、1388835995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云南司艾特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云南司艾特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晖:原告刘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02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华德润润建设有限公司:原告绵竹市统一拆迁安置事务中心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超额支付的款项¥2620720.04元;2.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已支付给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额外监理报酬损失296504.78元和案涉诉讼费损失29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在(2020)川0683民初1899号案件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损失15081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15081元全部原告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张鹏、张东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平顶山常盛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住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姜文静:本院已受理李庆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783民初3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张晓娟:本院已受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诉你与扎兰屯市蒙东粮食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内0783民初1352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78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深圳市高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诉被告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广东宏远集团公司、深圳市高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银通讯有限公司、苏成春、吴永、陈华松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0)粤0303民初44867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4月26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九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9772号
曹宸铨:我院受理原告张子豪与被告曹宸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10013号
冯君华、冯忠飞:我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君华、冯忠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士允:本院受理姜景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监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娄井明、窦玉艳、娄景秋、肖有:本院受理王振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自公告起满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牤牛营子法庭10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
万继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502民初11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催促还款公告
张红(身份证号:370902196210291540)、贾倩(身份证号:370902198609021541),你们于2018年2月12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7月19日、2018年8月7日、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18日、2018年9月28日共计借款本金共计858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本人厉吉梅(身份证号:371122197909214642,联系电话15165488488)至今未收到你们的任何还款,而你们已经失联,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我归还全部借款本息,逾期我将依法主张权利。
告知人:厉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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