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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设公益诉讼条款更好维护公共利益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建立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
增设公益诉讼条款更好维护公共利益

( 2021-0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安全生产大如天。继2009年和2014年两次修正后,于2002年施行的安全生产法迎来第三次修改。1月20日,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在22日上午对该修正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有关公益诉讼检察的内容成为热议点。多位委员建议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增设有关公益诉讼相关条款。
  加强安全生产公益保护呼声渐高
  重特大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方面形势严峻,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2015年天津港爆炸、2019年江苏响水爆炸以及近日发生的山东栖霞金矿爆炸事故等,集中暴露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中仍然存在突出问题,也充分说明修改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而随着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探索和发展,有关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加强公益保护的呼声渐高。连续几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都有多位人大代表建议探索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鼓励检察机关对可能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重大风险行为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等。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危害往往不限于涉事单位和人员,还包括公共利益的损害,有必要明确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吴玉良委员说。
  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拓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2020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也明确要探索开展危化品、尾矿库、交通运输等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增设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是落实党中央有关部署的要求。”鲜铁可委员指出,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正是将中央的有关改革精神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好时机。
  韩晓武委员建议抓住当前修订安全生产法的契机,在安全生产法中增加检察机关提起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为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奠定坚实的立法基础。“在安全生产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不但可以发挥公益诉讼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法治保障的作用,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能力。”
有利于破解安全生产行政监管困境
  安全生产涉及社会面广、职能部门多,法律法规复杂,需要协调各方。但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缺位、不到位以及执法不严等问题仍较为突出,还存在着同一区域上下级“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部门职能交叉、边界不清、职责规定不清使安全监管有时存在难以到位的情况。
  “在安全生产领域建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措施。”韩晓武指出,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检察,有助于促进相关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而在鲜铁可看来,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具有天然优势。“在安全生产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既可以以监督者身份督促相关主体积极履责,又可以以公益代表的身份参与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推动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格局。”鲜铁可说。
丰富实践样本提供诸多成功范例
  数字显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15万多件,特别是在安全生产等新领域先行先试办理了很多典型案件。2020年12月,最高检和国铁集团曾联合发布了10起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此外,针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矿山和尾矿库治理、违法建设、违法施工等安全生产公益保护问题,各地检察机关也在积极稳妥进行探索。如陕西省略阳县检察院办理嘉陵江王家沟尾矿库危害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北省赤壁市检察院办理制毒危化品危害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案等,起诉后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与此同时,大量的地方立法也为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据鲜铁可介绍,目前全国有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支持检察公益诉讼的决定和决议,其中有20个省级人大专项决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探索予以明确。“地方立法不仅可以作为地方检察机关办案的遵循,也为安全生产法修订时增设公益诉讼条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鲜铁可说。
  鲜铁可建议在修正草案中增设有关公益诉讼相关条款,特别是明确公益诉讼检察的内容,具体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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