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人大视窗
13 6/13 5 6 7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从数量井喷看备案审查工作重要变化
· 把好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入口关
· 回应数字时代需求培育未成年人数字素养
· 增设公益诉讼条款更好维护公共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时建议
把好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入口关

( 2021-0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制图/李晓军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1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家庭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制定家庭教育法,有利于完善家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夯实家庭教育责任,构建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强化家庭教育支持,为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围绕如何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规范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完善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等问题,与会人员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政府角色应当是指导和服务
  草案在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主性的同时,提出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对此,一些委员在分组审议时建议,合理确定政府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地位。
  郑淑娜委员认为,在开展家庭教育时,政府的角色应当是指导和服务,而不是行政管理,更不是领导。因此,这部法律草案不必和其他行政管理法律一样对政府的职责以及各部门的职责一一作出规定。建议将第六条第一款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家庭教育工作”规定,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田红旗委员说,草案应明确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家庭教育以家庭责任为主,政府责任为补充”,也就是说,政府以促进和指导家庭教育良性发展为目的。
  杜德印委员说,目前来看,家庭教育在城乡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农村的家长为了养育孩子要出去挣钱,对于教育孩子无能为力;城里的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普遍陷入焦虑,肯花钱但没有太多时间引导和陪伴孩子。此外,家长一般对如何进行家庭教育也不熟悉,缺乏正确的方式方法。这部法律的定位应当是家庭教育促进法,主要规范政府和政府的服务体系对家庭教育给予指导、帮助、服务。
  杜黎明委员说,如果对有关责任主体特别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罚则规定得过细过硬,既不便于对违法行为作出认定评判,影响实际操作,也不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影响家庭教育任务目标的实现。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旨在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的氛围,规范的内容应为倡导和鼓励性质,不宜管得太死。鉴于此,建议用促进型立法,采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名称可能更为妥当。
厘清各方责任明确协同机制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一些委员提出,要完善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主责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
  杜玉波委员说,进入“十四五”时期,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关键任务就是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家庭教育又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在草案中进一步厘清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责任,构建家庭、学校、社会责任体系,明确协同机制,形成育人共同体。同时,明确妇联、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健全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共同负责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刘修文委员说,上述规定对于机构、部门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在实践中,这样多头管理的工作机制可能造成家庭教育的实施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接受者(未成年人)难以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接受指导服务的问题,从而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及家庭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弱化政府部门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因此,建议明确一个集中负责的主管部门,确保政府职责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得到充分有效落实。
不能让家庭再增加经济负担
  当前,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育不健全、发展不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针对这一问题,草案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作出规定,鼓励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发展,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管。一些委员提出,应当细化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好入口关和质量关。
  吴恒委员说,借助社会力量发展有助于开展家庭教育的专业服务,但是应当要同时明确,借助社会力量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这些机构的定义和提供服务的内容要求。目前在草案中第五十条给出的三条禁止性内容还不够细致。当然,要在法律中把这件事情说得很清晰很细致也不现实,但可以在草案中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关细则,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社会公共机构过滥或者教授内容超出家庭教育范畴的现象。
  丛斌委员说,草案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赋予了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合法地位,但是,过低的准入门槛不利于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对此,建议严格把好入口关,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能让家庭再增加经济负担。
  白春礼委员说,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定位是属于教育机构还是仅仅是一个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建议这方面规定还是要完善一些。比如,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具体经营方向、监管部门等,不能仅仅靠行业自律和倡导,如果管理不到位,服务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甚至炒作为高营利机构,就违背了政府补贴和鼓励的初衷,目前早教市场就存在这类问题,公众反映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
  信春鹰委员说,家庭教育问题反映了社会大环境的问题。目前来看,现在的问题主要是分数导向、市场导向造成的。现在养孩子的成本已经很高了,不能再以立法要求增加家庭刚性负担、制度化的负担。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