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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郓美达电光源专用材料厂:本院受理江苏东浦钨钼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广州君赫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苏0981民初5010号原告东台城奥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君赫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吴国林、吴谦:本院受理(2020)苏0981民初5068号原告朱华、李向东、姜泊与被告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吴国林、吴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宇亨纺织品有限公司、孙永华:本院受理原告东台金利泰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宇亨纺织品有限公司、孙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鑫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刘世成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解除原告刘世成与被告东台鑫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签订的备案编号20180210033、2018021003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被告东台鑫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刘世成购房款9031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原告江苏海容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容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款104587.4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等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胡妹:本院受理原告臧存明与被告胡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臧存明与被告胡妹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臧存明负担。限你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上海傲东防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告盐城华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傲东防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陆军、艾春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上海傲东防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华夏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价款365927.32元及利息(以365927.3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陆军、艾春明对被告上海傲东防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各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盐城华夏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8元,由被告上海傲东防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陆军、艾春明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兆发:本院受理原告周宝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唐俊鑫:本院受理(2020)苏0981民初4454号原告杭海兰与被告唐俊明、唐俊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业春:本院受理原告顾银凤与被告陈业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业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顾银凤货款23848元及利息(以23848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由被告陈业春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陈业春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朱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如英与被告朱小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办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梅增庆: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增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梅增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物业服务费118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3元,被告梅增庆负担9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徐进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告徐进华、周维、陈国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徐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价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借款本金127011.11元及利息(以本金127011.11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止按月利率8.48‰计算,扣减已偿还利息7.78元;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8.48‰上浮30%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徐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代理费1000元;三、被告周维、陈国慧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徐进华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周维、陈国慧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徐进华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苏0391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张忠勤对徐州市方圆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2月11日指定江苏中伦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该企业的管理人。徐州市方圆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3月6日向徐州市方圆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徐州市方圆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兹定于2021年3月19日上午9:30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C1-1003-2,联系人:姚倩,联系电话0516-83358803,邮政编码:221000。 徐州市方圆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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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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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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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郓美达电光源专用材料厂:本院受理江苏东浦钨钼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广州君赫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苏0981民初5010号原告东台城奥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君赫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吴国林、吴谦:本院受理(2020)苏0981民初5068号原告朱华、李向东、姜泊与被告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吴国林、吴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宇亨纺织品有限公司、孙永华:本院受理原告东台金利泰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宇亨纺织品有限公司、孙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鑫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刘世成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解除原告刘世成与被告东台鑫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签订的备案编号20180210033、2018021003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被告东台鑫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刘世成购房款9031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原告江苏海容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容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款104587.4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等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胡妹:本院受理原告臧存明与被告胡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臧存明与被告胡妹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臧存明负担。限你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上海傲东防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告盐城华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傲东防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陆军、艾春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上海傲东防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华夏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价款365927.32元及利息(以365927.3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陆军、艾春明对被告上海傲东防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各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盐城华夏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8元,由被告上海傲东防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陆军、艾春明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兆发:本院受理原告周宝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唐俊鑫:本院受理(2020)苏0981民初4454号原告杭海兰与被告唐俊明、唐俊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业春:本院受理原告顾银凤与被告陈业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业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顾银凤货款23848元及利息(以23848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由被告陈业春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陈业春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朱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如英与被告朱小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办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梅增庆: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增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梅增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物业服务费118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3元,被告梅增庆负担9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徐进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告徐进华、周维、陈国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徐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价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借款本金127011.11元及利息(以本金127011.11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止按月利率8.48‰计算,扣减已偿还利息7.78元;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8.48‰上浮30%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徐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代理费1000元;三、被告周维、陈国慧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徐进华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周维、陈国慧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徐进华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苏0391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张忠勤对徐州市方圆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2月11日指定江苏中伦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该企业的管理人。徐州市方圆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3月6日向徐州市方圆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徐州市方圆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兹定于2021年3月19日上午9:30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C1-1003-2,联系人:姚倩,联系电话0516-83358803,邮政编码:221000。 徐州市方圆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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