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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吴腾平:本院受理原告董巧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催8号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嘉兴启成包装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办理公示催告手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42951956,票面金额为60000元,付款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出票人浙江马特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武义好宇百联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嘉兴启成包装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浙0784民催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告期间为60日,公告期满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判决公告之日,申请人嘉兴启成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5586号 赵昱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催12号 申请人浙江华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汇票号码00100041 24127488,票面金额为20000元,申请人浙江华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出票行永康农商行前仓支行,收款人海门市财政局。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1557号 陈梅开:本院受理原告龙国华与被告邹杰、陈梅开、四川翰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903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邹杰、陈梅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龙国华代偿款项人民币1459 600元;2.驳回原告龙国华对被告四川翰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龙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 320元,由原告龙国华负担人民币380元,被告邹杰、陈梅开负担人民币17 94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韶光:本院受理原告王红艳诉李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魏双存:本院受理原告范保安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余举翠:本院受理张邦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22民初2876号案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郑远敏:本院受理蹇安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22民初2763号案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王剑、谭海燕:本院受理罗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22民初2476号案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韩忠琼:本院受理刘朝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22民初2014号案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祝永贵:本院受理赵远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22民初2512号案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赵远春、张兴会:本院受理刘仕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22民初2511号案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口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3663号 周绍都(住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云台正街300号附4号22-5,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50103001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与被告周绍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绍都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赔偿款2424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8元,公告费1052元,合计1470元,由被告周绍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121号 广州卓粤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村十九社榕树塘自编6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超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卓粤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广州卓粤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超朗工贸有限公司货款(合同编号:CLN-190612lcq01)人民币2094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8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00000元为限),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永康市超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卓粤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LN-190803lcq01的定货合同解除;三、原告永康市超朗工贸有限公司没收被告广州卓粤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的定金60000元,且编号为CLN-190803lcq01的定货合同项下的货物由原告永康市超朗工贸有限公司自行处理;四、驳回原告永康市超朗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4元,由原告永康市超朗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050元,由被告广州卓粤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9494元;公告费1466元,由被告广州卓粤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段利姣:原告云南凤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彭权、彭军、彭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92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杨明杰:原告杨叔美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921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433号 永康市安鸿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丰源路60号);朱美贞(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文楼村万里公路132弄17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0033623);彭山恩(住湖南省桑植县空壳树乡白马泉村形家山组120号,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7111022119):本院受理原告章康毅与被告永康市安鸿锁业有限公司、朱美贞、彭山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由被告永康市安鸿锁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2328283.7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朱美贞、彭山恩对上述债务中被告永康市安鸿锁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62元,公告费460元,合计26022元,由被告永康市安鸿锁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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