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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咖啡屋”系由《法治日报》设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胡建淼教授主持的一个专栏。栏目自2016年1月设立以来已跨度四年,累计发文131期,在法治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一定影响。后因各种原因,自2020年2月起停刊至今。现决定从2021年1月起重新恢复。恢复后的栏目,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作为国家“八五”普法的一个“微窗口”,每半月一文,继续以通俗和短频快为特点,以小见大,讲述法治故事、评述法治事件、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于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伟大工程。 □ 胡建淼
前段时间媒体连续报道在高铁上出现“霸座男”“霸座女”,还有“霸座老太太”……有关部门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是:除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加上一条“在一段时间内不得乘坐高铁”。在航空领域也有类似情况和类似处理,如果有人在飞机上有违法行为,哪怕是不文明行为,除依法处理外,往往会加上一条“限制乘坐飞机”。这已成为交通领域处理违法或不文明行为的一种模式。 我向一位欧洲教授请教:在欧洲,如果公民在火车或飞机上有违法或不文明行为,运输部门是否可以禁止其乘坐交通工具。这位教授告诉我:欧洲不会这样处理。因为,火车或飞机(不论是谁投资的)都属于政府向公民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每一位公民都有平等的享用权;再者,禁止公民乘坐交通工具,会影响他们的生活、经营、工作和科学研究,除了对其本人有影响,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也是不利的。除非该当事人具有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的嫌疑,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其实施禁行措施。 我赞同欧洲人的观点,主张不要轻易限制当事人乘坐高铁和飞机。理由是:1.高铁、飞机等确实属于政府提供给公民的公共服务产品,原则上公民具有平等的享用权;2.禁止公民乘坐高铁或飞机,会影响他们的生活、生产、工作、经营和科学研究,对国家的发展不利;3.禁止公民乘坐高铁或飞机,属于对公民行为自由权的一定限制,应当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不得禁行;4.禁止乘坐高铁或飞机,不得作为一种处罚形式,只可作为一种安全预防措施,只有该当事人可能出现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时(如醉酒或劫机嫌疑),才可对其依法采取这类措施。 上述的“霸座男”“霸座女”,他们只是妨碍车厢内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并不会妨碍交通安全,只要依法处罚便可,何须禁止其乘坐高铁或飞机? 法院禁止“老赖”乘坐高铁或飞机,也不是一种处罚,而仅仅是一种限制高消费的措施。这一措施是有法律依据并且是需要的。即便如此,我也想同样建议作适度放宽:是否可以考虑允许他们乘坐飞机,但不得坐商务舱头等舱;允许他们坐高铁,但不得购买商务座一等座。因为有些所谓的“老赖”,并不是真正的“债务人”,仅仅是“好心”的“担保人”而已;有些所谓的“老赖”,并不是真正的“老赖”,他其实是执行不能……他们迫切需要抢时间、搞经营、挣利润,来救活企业,起死回生,为法院判决的执行创造条件。 总之,别让“限制乘坐高铁和飞机”成为一种适用所有违法或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形式,让它真正回归为一种交通安全预防措施和高消费的限制措施。不是万不得已,不要限制当事人乘坐高铁和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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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限制当事人乘坐高铁和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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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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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咖啡屋”系由《法治日报》设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胡建淼教授主持的一个专栏。栏目自2016年1月设立以来已跨度四年,累计发文131期,在法治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一定影响。后因各种原因,自2020年2月起停刊至今。现决定从2021年1月起重新恢复。恢复后的栏目,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作为国家“八五”普法的一个“微窗口”,每半月一文,继续以通俗和短频快为特点,以小见大,讲述法治故事、评述法治事件、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于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伟大工程。 □ 胡建淼
前段时间媒体连续报道在高铁上出现“霸座男”“霸座女”,还有“霸座老太太”……有关部门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是:除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加上一条“在一段时间内不得乘坐高铁”。在航空领域也有类似情况和类似处理,如果有人在飞机上有违法行为,哪怕是不文明行为,除依法处理外,往往会加上一条“限制乘坐飞机”。这已成为交通领域处理违法或不文明行为的一种模式。 我向一位欧洲教授请教:在欧洲,如果公民在火车或飞机上有违法或不文明行为,运输部门是否可以禁止其乘坐交通工具。这位教授告诉我:欧洲不会这样处理。因为,火车或飞机(不论是谁投资的)都属于政府向公民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每一位公民都有平等的享用权;再者,禁止公民乘坐交通工具,会影响他们的生活、经营、工作和科学研究,除了对其本人有影响,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也是不利的。除非该当事人具有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的嫌疑,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其实施禁行措施。 我赞同欧洲人的观点,主张不要轻易限制当事人乘坐高铁和飞机。理由是:1.高铁、飞机等确实属于政府提供给公民的公共服务产品,原则上公民具有平等的享用权;2.禁止公民乘坐高铁或飞机,会影响他们的生活、生产、工作、经营和科学研究,对国家的发展不利;3.禁止公民乘坐高铁或飞机,属于对公民行为自由权的一定限制,应当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不得禁行;4.禁止乘坐高铁或飞机,不得作为一种处罚形式,只可作为一种安全预防措施,只有该当事人可能出现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时(如醉酒或劫机嫌疑),才可对其依法采取这类措施。 上述的“霸座男”“霸座女”,他们只是妨碍车厢内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并不会妨碍交通安全,只要依法处罚便可,何须禁止其乘坐高铁或飞机? 法院禁止“老赖”乘坐高铁或飞机,也不是一种处罚,而仅仅是一种限制高消费的措施。这一措施是有法律依据并且是需要的。即便如此,我也想同样建议作适度放宽:是否可以考虑允许他们乘坐飞机,但不得坐商务舱头等舱;允许他们坐高铁,但不得购买商务座一等座。因为有些所谓的“老赖”,并不是真正的“债务人”,仅仅是“好心”的“担保人”而已;有些所谓的“老赖”,并不是真正的“老赖”,他其实是执行不能……他们迫切需要抢时间、搞经营、挣利润,来救活企业,起死回生,为法院判决的执行创造条件。 总之,别让“限制乘坐高铁和飞机”成为一种适用所有违法或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形式,让它真正回归为一种交通安全预防措施和高消费的限制措施。不是万不得已,不要限制当事人乘坐高铁和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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