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家庭孩子成长的心理困境与犯罪预防


  □ 李香
  
  “太迟了,我第一次偷的时候,你们怎么不管我……”小希带着哭腔抱怨着,似乎非常委屈,完全忘记了此前已经多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了。看守所的铁栅栏泛着冰冷的白光,投射着法律的严肃,像是小希内心的冰冷与迷茫。
  小希,是一起由我办理的盗窃案件未成年被告人。他自幼父母离异,虽然判决跟随父亲生活,但父亲常年外出务工很少回家,小希实际上是由祖父母抚养。小学时他还算安静听话。初中阶段,小希渐渐地外出时间增多,流连于台球室、KTV等娱乐场所,过早接触社会上不良人员,甚至长期夜不归宿。爷爷奶奶根本没有管教的能力,只能听之任之。而小希母亲已经重组了家庭,且认为法院判决小希监护权归父亲,自己鞭长莫及、爱莫能助。
  实际上,像小希这样父母离异后监护人未尽到抚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个例。近几年来,我院办理了不少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涉案未成年人都来自离异家庭。
  违法犯罪是对现有社会制度、法律规范的挑战,为何一些未成年人总是敢于挑战?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对各种犯罪特别是少年犯罪做了预测研究,其中英国剑桥大学心理学犯罪学教授大卫·P·法林顿归纳了六类最有效的预测因素,其中就包含有害的子女养育方式,例如残忍的、消极的态度或者放任不管,严厉的或者无规律的惩戒,疏于监督;破裂家庭和由于离婚或者父母冲突引起的分离等情形。
  家庭结构改变,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生活方式、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来说也面临着挑战。作为弱势一方,未成年人属于父母责任分配的一项,是被动接受父母离异事实的载体。在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通常比较焦虑、孤单或无助,希望能够得到他人的认可和接纳,因而较容易被社会不良人员怂恿,继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亲情被剥夺或剥离后的恐惧、卑怯等消沉情绪对人的生活影响很大,长期的不良情绪,会使个体处于压抑、不满、企图寻求解脱的自我体验之中,从而推动犯罪动机的形成。
  正如小希一般,在父母离异后,爷爷奶奶对其关心有加,但仅限于穿衣吃饭、接送上下学等饮食起居事宜,很难在精神层面与其产生共鸣,更谈不上教育。而且因为小希父亲常年在外务工,加上文化水平有限、“隔代亲”等因素,让老人不愿对其强加管教,致使很难关注到小希有吸烟、上网、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习惯。
  此外,在日复一日得不到正向反馈和陪伴后,小希逐渐由厌学到逃学再到辍学,为了有人陪伴而流连于台球室、酒吧、KTV等场所,更参与社会上盗窃团伙,听从他人安排分工,从事望风、踩点、搬运等盗窃行为,往往只分得百十块钱,或者没有分钱,仅仅跟着吃喝玩乐。
  提审中,当我们问及其犯罪动机及成长经历时,小希也曾表示过参与犯罪活动并不单纯为了金钱,更多是希望有人陪着说话、打游戏等陪伴的内心体验,哪怕是夜不归宿或凌晨不睡觉,也甘之如饴。
  由此可见,在物质生活、家庭关爱都不匮乏的情况下,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动机往往不可思议。相关研究表明,强烈的、畸变的需要是犯罪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主要表现在强烈的物质占有欲和挥霍享受欲,不健康的、畸形的心理需要,如逞强斗狠、寻求刺激、在团伙中讲“义气”“够朋友”,吸烟酗酒、游戏斗殴等不良行为习惯,对犯罪动机起着引发和加固作用,即便通过警示教育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犯罪习惯也很难马上改变。
  比如由我院办理的另外一起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小军,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母亲系一名中学教师,平时忙于教学,作息时间规律,晚自习放学回到家中,往往已经十点多钟了。小军深谙母亲的回家时间规律,在晚上十点前与“小伙伴”骑车聚集流窜,遇到有人呼唤殴斗,便赶过去参与打架。至于为什么打架,打的是谁,为谁而打,小军全然不问,只是盲目参与,趁乱跟着踢踹几脚或挥打几拳。此前已经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多次,其母亲虽然也对其分析利弊,但小军全然不放在心上,每每有人在QQ群、微信群或者电话邀约打架,还是一如既往地不计后果,最终因聚众斗殴而获罪。
  在实施结伙打架斗殴、流窜盗窃等犯罪时,这些孩子认为“反正也是无聊,和哥们一起玩玩而已”,他们情绪处于高度亢奋状态,平时孤单、无聊等消极情绪被抑制,对家长、老师的说教已经无暇顾及,全部身心参与到违法犯罪行为中,此时的这些未成年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力,是莽撞又可怕的。
  离异家庭未成年人往往由于缺乏心理抚育和现实监管的支持力量,违法犯罪后较易出现反复,教育、感化和挽救的难度大。犯罪学家认为预防犯罪才是治理犯罪现象的根本所在,弗洛伊德认为,人天生富有侵犯性、破坏性和对性欲的要求,但由于大多数人有控制能力,所以没有产生犯罪。如果没有培养出控制冲动的能力,则可能变成犯罪。
  我国古代犯罪心理预防理论在家庭预防、社会交往预防、早期教育及刑罚和教化的心理预防等方面均有研究。比如,清末思想家曾国藩提出勤劳、节俭、谦谨等家庭教育理念。荀子认为,环境对人有重要的潜移默化作用,认为“君子居必择乡,游必就士”。然而,基于离异家庭的监管力量而言,上述预防举措、理念未免太过于高远,不太现实。
  这些令人痛心的案例背后,折射出离异家庭未成年人监护缺位、心理关爱缺失的共性问题,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面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防控困境,我们应当如何构建更有针对性的预防体系,从根源上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呈现团伙化、趋利性等特点,离异家庭中负责照顾未成年人一方的家长,可以观察孩子的日常活动规律、衣着打扮、饮食习惯、兴趣爱好、学习或社会交往等表现,发现孩子有文身、染发或经常深夜外出等不良习惯,要及时制止,将违法犯罪的潜在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学校老师则要对离异家庭孩子保持和善态度,该类孩子往往内心较为敏感、脆弱,多用启发式谈话,可以从对方感兴趣的话题入手,引导该类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能够有意识地抵御社会上不良思想侵蚀。
  对于已经出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当罚则罚,本着“惩罚也是挽救”的理念,以惩罚强制根植法治观念,若不予治安处罚,也要责令家庭严加管教,如果家庭监管能力较弱,可以联合社区、学校或者其他适格亲属组建帮扶团队,也可以评估后送入专门学校开展专门教育,以强有力的挽救举措确保犯罪预防的效果。
  在家庭、学校、公安多方协同筑牢预防防线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主体,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更具针对性的帮扶模式,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像我院,就通过“泉视角”普法视频、法治副校长实质化履职、“三官一律进网格”等机制,强化家庭、学校、社区法治宣传教育,携手妇联、团区委、关工委等未保关爱力量,设立“泉水叮咚”家庭教育指导站,制发《督促监护令》30余份,引入司法社工开展心理疏导、职业规划等帮扶工作20余场次,凝聚合力,持续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源头预防。
  (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漫画/高岳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