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6件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涉商业机会型、“挂名”取酬、专设岗位支付高额薪酬等新型、隐性职务犯罪。
“王某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准确区分通过请托人提供的商业机会非法收受财物与正常市场行为的界限。对于商业机会系通过职务行为获取且确定能够获利,国家工作人员不实质经营、不承担风险即获取利益,所获利益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该案还明确了商业机会型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方法。
“吾某某受贿案”明确,升值可能性较高的战略配售股的预期收益,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对象。要重点审查购买时战略配售股是否具有高升值可能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认知情况,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张某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本人或者安排特定关系人到请托人公司挂名领薪的,属于受贿行为。此类犯罪中,受贿人与行贿人双方的主观合意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的薪酬,客观上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未实际从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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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相应薪酬不具有正当性,应将其获取的全部薪酬认定为受贿数额。
“梁某某贪污、受贿案”明确,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民事虚假诉讼方式侵吞国有资产的,可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方式依法监督纠正原裁判;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此类情形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协同开展监督工作。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周某受贿案”认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为其特定关系人专设岗位并支付高额薪酬,高额薪酬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对于通过特定关系人领取明显高于正常薪酬方式收受贿赂的,受贿数额按超出正常薪酬部分数额认定。
“高某某受贿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提供的能够确定获利的设备采购项目,无需实质经营并承担市场风险即获取利润的,属于受贿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数额,应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认定。
据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精准识别、依法惩治各类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助力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