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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ONG SUI KIM:本院受理王超力诉PHIONG SUI KIM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冀0109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郭艳忠:本会受理(2026)并仲裁字第1060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郭艳忠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并仲裁字第106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太原浩瑞不锈钢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6)并仲裁字第0156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申请人太原浩瑞不锈钢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并仲裁字第015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辛泽东:本会受理(2026)并仲裁字第1226号,申请人珠海升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中山沙溪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辛泽东之间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并仲裁字第122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辛泽东:本会受理(2026)并仲裁字第1228号,申请人菅伟峰与被申请人辛泽东之间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并仲裁字第122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山东利泽盛建筑有限公司:我委受理宋百旺(身份证号:37280219681030****)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已作出鉴定结论:宋百旺的伤情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符合九级条款系列5.9.2第12)项“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鉴定结论为伤残玖级。因无法邮寄及当面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琼9002劳鉴工初﹝2026﹞0083号)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请自公告起30日内来我委(地址:海南省琼海市爱华东路兴业南五横街社保大楼3楼311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62926395)领取书面结论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琼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890号
被鉴定人:杨青明
身份证号:42062319690825****
用人单位:湖北銮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伤范围: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3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4年9月30日至2025年3月29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902号
被鉴定人:朱登建
身份证号:42282619760729****
用人单位:湖北越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伤范围: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92.2条款的规定,确认为5个月,自2025年7月27日至2025年12月26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787号
被鉴定人:黄金凤
身份证号:42282719721001****
用人单位:湖北众锦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工伤范围: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829号
被鉴定人:余以月
身份证号:42282319760113****
用人单位:湖北超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伤范围:右手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62.5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6年3月14日至2026年6月13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1008号
被鉴定人:阮志虎
身份证号:42058219680615****
用人单位:湖北望丰建设有限公司
工伤范围:髋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72.1条款的规定,确认为7个月,自2024年9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1012号
被鉴定人:李文胜
身份证号:42242219671202****
用人单位:湖北迈辰建设有限公司
工伤范围:左足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92.7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6月1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936号
被鉴定人:谭金花
身份证号:42280119760313****
用人单位:湖北煋诶佳商贸有限公司
工伤范围:全身多处
依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符合S82.6条款的规定,确认为5个月,自2023年9月23日至2024年2月22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1044号
被鉴定人:陈平华
身份证号:42022219690407****
用人单位:湖北渝祥钢结构有限公司
工伤范围: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5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5年7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984号
被鉴定人:唐祥明
身份证号:51222719700417****
用人单位:湖北乐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伤范围:头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3,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06.1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12个月,自2023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1051号
被鉴定人:陈治平
身份证号:42052119850928****
用人单位:湖北宸祥润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伤范围:胸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22.3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6年5月8日至2026年8月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