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三审稿时建议

加强南极旅游活动规范管理

  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11月3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三审稿。
  与会人员指出,草案是落实《南极条约》等国际公约义务、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提升南极治理话语权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南极活动、保护南极环境、促进南极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草案三审稿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广泛凝聚共识,制度设计合理、内容完备,已基本成熟,希望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邓秀新委员提出,应完善环境损害责任体系,明确赔偿与修复规则。他建议在草案三审稿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新条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因南极活动造成南极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无法自行修复的,应当承担委托修复费用。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环境损失、修复费用及监测评估费用,具体计算标准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制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沈金强委员建议在草案三审稿第十三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南极活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后增加“且严格限定活动区域”表述,为在南极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科考和旅游提供法律依据。林锐委员建议,下一步工作中,应加强南极旅游活动的规范管理,同时将南极旅游的部分收益投入到科学考察和生态保护中,实现保护和开发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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