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蒲晓磊 11月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时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坚持保护优先和协同治理,秉持必要审慎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十余年来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草案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同时,还对草案三审稿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冉博委员提出,在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中增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款。建议在草案三审稿第三条中增设一款作为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对本法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中,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建议在第十条中增设一款作为第二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程学源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这一规定未考虑重大复杂案件的准备需要,出庭准备时限偏紧。建议适当延长相关时限,或授权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合理确定准备期间。”
汤维建委员建议,在草案三审稿第四条“保护优先”后增加“注重预防”。原因在于,预防性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已引起高度重视,理论界普遍肯定其诉讼功能,检察公益诉讼不仅是事后救济之诉,也是事先预防之诉,加上“注重预防”作为基本原则或立法价值目标,是构建我国统一预防性法治的应有之义。
王可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对调查取证作了明确规定,但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些单位接到调取证据通知后,要么拖着不交,要么只给复印件、不给原始数据,甚至直接说“不方便提供”。建议在落实层面出台配套细则,明确对故意隐瞒、销毁证据的,可以罚款、通报批评,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及电子数据的,要规定平台企业配合调取的义务和时限。此外,对检察院执法也要作出严格、明确的规定,调取企业账目、个人信息要有内部审批和留痕,不能让调查权随意扩大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