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讨债未果从十五楼抛下酒瓶

虽未伤人亦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判刑

□ 本报记者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古雅妍

  2026年10月,《法治日报》记者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高空抛物案。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5年7月中旬,女子张某因多次向谢某催讨欠款未果,心生不满。为宣泄情绪、制造社会影响,迫使对方出面协商,张某在谢某住处楼下便利店购买了6瓶玻璃瓶装啤酒,随后前往该楼15层楼顶。
  在楼顶围墙处,张某先后两次向楼下公共区域抛掷啤酒瓶。酒瓶落地后,玻璃碎片飞溅至楼下商铺内,周边群众发现后随即报警。
  见民警到达现场,张某便要求民警联系谢某协商,后经民警劝说,张某自动投案。随后,公诉机关以高空抛物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承办法官介绍,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因个人债务纠纷,将玻璃酒瓶从15层楼抛下,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现实威胁,情节严重,已经触犯刑法,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将“高空抛物”单独列为治安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不管是否砸到人或造成损失,只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必将受到追究。补齐了高空抛物治理短板,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制更加严密。
  法官提醒,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公民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应保持理性克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沟通解决,切勿采取极端手段发泄情绪。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从高空抛掷物品都是极易威胁到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切莫因一时冲动越过法律红线,否则将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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