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张瑾瑶 任群
交通安全连着千家万户,关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既是践行“司法为民、守护民生”宗旨的生动实践,也是为群众美好生活“保驾护航”的坚实举措。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江苏省扬州市法院办结的3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通过还原案情、剖析责任、释法说理,引导全体交通参与者树牢交通安全意识、自觉规范日常出行行为。
“好意同乘”途中出车祸
无重大过失可减轻赔偿
2025年5月,孙某免费搭载同乡赵某等人返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程中右后轮胎失压,无法正常行驶,孙某将车停在快车道并开启双闪。约1分钟后,钱某驾车从后方驶来,与孙某的车辆及站在车旁的赵某发生碰撞,致赵某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孙某负同等责任,赵某无责。
随后,赵某家属将钱某、孙某及双方车辆保险公司诉至宝应县人民法院,索赔近200万元。孙某以无偿搭载、路面车流大无法变道为由,主张减轻责任。为孙某的车辆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则主张赵某是车上人员,不适用交强险。
法院查明,案涉车辆右后轮为渐进式失压,孙某有条件变道,却未驶向应急车道;停车后虽打开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即“双闪”),却未迅速将乘车人员疏散至护栏外等安全地点,具有明显过错。本起事故孙某负同等责任,排除了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孙某行为属一般过失,法院综合过错程度,酌定减轻20%的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碰撞发生时赵某已下车立于路面,与两车均发生撞击。法院据此认定,赵某的空间位置和风险已与车外第三者无异,其身份已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故孙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最终,法院判决钱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约80万元,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0余万元,孙某本人赔偿30余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好意同乘是友善互助的传统美德,法律予以鼓励。但减责以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重大过失指严重违反注意义务,高度放任损害发生。本案中,孙某未及时疏散乘车人,属一般过失,故依法减轻其责任,既减轻善意者负担,又督促驾驶人尽到安全义务,实现情理法的平衡。同时,法院以碰撞时受害人空间位置为核心标准,明确转化认定规则,为类案提供可借鉴的审理思路。
“开门杀”引发交通事故
司机乘客被判共同担责
2024年9月,范某驾驶自有小型客车搭载朋友马某一同出行。临时停车时,马某未仔细观察车辆周边路况,贸然打开车门,与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宗某受伤、车辆损坏。
公安交管部门调查取证后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范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承担次要责任,宗某无责任。
该小型客车由范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几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宗某诉至法院,并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外伤致宗某L4、L5椎体前缘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结合伤者恢复情况,核定误工期限15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
宝应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宗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合适的路段停车,并对乘客打开车门的行为予以注意和提醒,驾驶人和乘客作为机动车的使用人,具有不得妨碍其他交通参与人正常通行的共同注意义务。驾驶人未尽该注意义务的不作为与乘客贸然打开车门的积极行为相结合,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成立共同侵权。因此,范某与马某应当对宗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驾驶人和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共同对“开门杀”事故负责,均需在停车、开门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观察周围环境,避免因疏忽引发事故。保险公司则需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确保受害人能及时获得救济。
全职妈妈车祸受伤索赔
同样应赔偿其“误工费”
2025年8月,全职妈妈张某骑电动自行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张某右侧三根肋骨骨折、双侧创伤性胸腔积液、肺挫伤,住院治疗6天,产生医疗费6000余元。事故发生后,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未垫付任何费用,因协商赔偿无果,张某诉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双方就误工费赔偿产生争议。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无固定工作、无工资流水,无法证明其有实际收入,而误工费属于财产损失,应以实际发生为依据。张某则主张,虽然自己受伤前没有直接的工资收入,但自己长期承担家务、育儿等家庭劳动,为家庭减少了开支,与职业性劳动具有同等经济价值,受伤后无法继续承担这些家庭劳动,由此产生了实际误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未取得直接市场劳动报酬,但具备完全劳动能力,且长期全身心投入家庭事务,这些劳动不仅维系了家庭正常运转,也替代了本需由家庭支付的家政服务支出,她的付出对家庭整体收入与功能完整性具有实质性贡献。本次事故导致张某受伤,必然在一定时期内影响其履行家庭职责,误工损失客观存在。
综合张某的劳动能力、家庭贡献以及本地经济水平,参考张某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法院按照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酌情确定误工期为90天,误工费共计7200余元。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交通事故发生后,无固定收入的全职妈妈能否主张误工费。全职妈妈虽然未通过社会劳动获取直接报酬,但其家庭劳动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和家庭贡献。因他人侵权行为受伤,导致无法履行家务和育儿职责,家庭必然面临额外支出或间接产生经济损失。因此,全职妈妈的误工损失真实存在,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