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加强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11月2日,可再生能源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建设能源强国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历史性变革,构建了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建成了全球最大、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经过二十余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形势、目标、任务以及政策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现行可再生能源法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在深入总结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经验基础上,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
  修订草案共十章七十六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
  为完善立法目的和有关要求,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建设能源强国、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增加环境热能和氢能等适用本法的规定。明确国家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集成融合,安全可靠、有序替代的原则,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规定国家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对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修订草案加强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增加综合能源项目行政许可或者备案、规范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秩序等规定,完善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环境热能等开发建设有关规定,完善可再生能源供热供暖和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与交通运输融合发展、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氢能发展有关规定。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修订草案加强可再生能源生产与输送管理。明确加快建设主配微网协同的新型电网,强化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企业责任。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电力运行调节和保障机制,对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智能微电网和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等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明确燃气、热力、氢能管网公平开放要求。
  完善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方面,修订草案完善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有关规定,明确鼓励和支持建立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强化地方政府激励措施。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风电、光伏发电设备循环利用体系和风电、光伏发电退役设备处理责任制度。增加加强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有关规定。
  修订草案强化保障与监督,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绿色金融支持、土地复合利用和海域分层立体利用、能源气象服务和可再生能源生产消费统计体系等有关规定。明确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监管协同,提升监督效能。
  本报北京11月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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