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传根
现代生态环境问题之本质,从来不只是过度开发、滥用资源、压榨自然的技术问题,更是人类环境伦理认知的深层困境。在传统伦理脉络中,无论是康德式的义务论还是功利主义后果论,均预设外部世界所有客体的价值属性是由人类主体主动赋予的,离开了人类主体的关涉,世界本身在价值上是“中性”的。这种源于笛卡尔的主客二元论,在人与自然关系上表征为鲜明的等级化认知,丰富的生态自然被降格为可供人类计算、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堆叠“客体”。而人类则成为拥有绝对支配权的至上性“主体”。当前人类面临的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不过是主体利用、压制乃至征服客体逻辑产生的必然结果。并且,传统伦理学还将审美判断与道德判断分属互不相交的领域,前者关乎人类个体趣味偏好,后者关乎人类社会义务要求,审美体验仅仅是属于人类主体的私人“情绪”,与人类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边界没有关联。
布莱恩·G.亨宁的力作《创造性伦理学——在一个过程性宇宙中的美、道德与自然》,摒弃传统主客二元对立伦理框架,立足怀特海过程宇宙观核心原理,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整个宇宙的本质不是静态分离的存在拼接,而是持续创造、动态关联的有机过程。不论是奔腾绵延的山川河流,还是荒野自在的草木生灵,其存续演化与迭代不是作为被动性客体的对象,而是宇宙创造性最鲜活可感的具象表达。从微观粒子到宏观系统,所有存在者都具备独特的自我生成与审美显现的内在价值。因此,美不再是人类从自身趣味出发,额外赋予自然的附属价值,而是自然万物本身存在的、固有的内在属性;与此同时,这种内在于自然的审美价值,也正是人类对自然承担道德责任的本源基础。
这种“以美立德”的创造性伦理体系,跳出过往生态伦理探讨要么锚定利益分配、要么纠结权利边界的窠臼,将美作为界定人类道德责任、规范人与自然关系的核心标尺,使对生态环境的伦理审视以一种更具包容性、感知性的“美”替代了非此即彼的“利益”纠结,或概念化的“权利”争辩,使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从形上性的二元对立转向审美性的共生共创。人类以审美感知联结自然的创造,自然以鲜活的存在丰富人类的精神世界,二者在动态交互中共同生成新的宇宙进程。这种以审美价值为核心纽带构建的生态伦理体系,从根基处突破审美体验与道德准则的二元对立认知,摆脱了始终将人类利益置于核心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叙事,为重新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开辟了全新的伦理进路。
在一个万物互联、互摄的过程性宇宙中,对任何一部分自然存在的损害,本质上都是对整个宇宙创造进程的干扰,都是对整个宇宙之美的直接减损;反之,增进任一自然实体的自我完善与创造显现,则是在为整个宇宙增添新的和谐,丰富宇宙创造的可能性。立足此伦理视域,人类的核心伦理义务,本质上是守护万物本有的审美生成过程,发自内心地尊重每一个存在者独有的自我创造轨迹与审美显现方式。这一“以美立德”的生态伦理范式,要求人类凝视和敬畏自然万物“创造性进程”,对自然生态的责任转化为一种内在的审美冲动与伦理自觉。人类被定位为宇宙创造性进程的积极参与者与共同创造者,其道德责任不在于静止地维持某种原初状态,而在于通过负责任的行动,促进自然与社会系统中更多样、更和谐、更具深度的审美价值的生成。
《创造性伦理学》展现的创造性伦理,具备独特的理论包容性与鲜活的实践张力。回溯环境伦理研究的已有脉络,以往的生态中心主义伦理,多侧重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强调整体秩序与共同存续,容易忽视每一单个自然存在的独特内在价值;而传统的人本主义伦理又始终无法突破将人类利益置于核心的理论框架,难以真正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认知束缚。而创造性伦理学从过程性宇宙观出发,巧妙平衡了整体与个体的价值关系,兼顾所有存在者共创的整体与独具内在价值的个体,以审美共情唤醒人类深层的道德自觉。当人类真正感知到自然创造性之美的本体价值,对自然的敬畏与保护便不再是外在强加被动的责任约束,而是源自内在审美认同的主动道德践行。
《创造性伦理学》中译本的出版,必将为汉语学界环境伦理与生态哲学研究带来一股清新的“过程”之风,为当前“困顿”的环境伦理学启迪了一条充满可能性的理论革变路径。更重要的是,这本著作带来的不仅是理论层面的启迪,更向所有读者昭示出一个深刻的存在命题:在不断创造、动态互联的过程性宇宙中,人类需要放下主体至上的傲慢,重新审视我们该如何以审美的态度去参与创造、去感知万物、去开展存在,在与自然的审美共生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同成长!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