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辈又一辈初学法律、浅触法律的人容易盯住纸面不移。这就变得需要适时轮回——不是重复,而是随着法律结构的变化,对理解方式作出必要的调试
□ 刘星
写下这个题目时,我其实有点犹豫。因为研习法律的人,一般都懂法律思维,而且大多认为讲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必要条件。这个题目因此显得不太“合作”。不过,我既然写了,也确实有点感想,读者不妨顺着以下思路看看。
我的感想有个引子,源于一个真实的案例。案情并不复杂,却似乎能展露解决问题的线索,也便于附着相关线索展开讨论。
《协议草案》引发的纠纷
案子讲的是:作为兄弟姐妹的五名继承人,原来关系还不错,比较亲近,尤其是在家中老人还在世的时候。老人走了,遗产是房子,继承问题随之而来。
五人几番沟通,签下一份关于继承房产的《协议草案》。草案约定房产均分。但是之后一名继承人反悔,想着当年盖房的时候,自己出钱不少,便说自己应继承五分之二。
其他四名继承人很是不高兴,也不同意。他们觉得,还应该按照每人五分之一均分。于是纠纷出现,并进入了诉讼。
认为自己应继承五分之二的继承人主张:当年建造房产时,自己多付了钱财,相当于房产价值的五分之二,且手里也有证据;《协议草案》不是正式协议,是可以修改调整的。
另外四名继承人则认为:建造房屋时,对方钱财支出并未达到房产价值的五分之二;《协议草案》中,对方同意只继承五分之一,不能反悔,应以《协议草案》为准。
到了这里,可以看到争执的关键是《协议草案》。如果草案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人不得反悔,那么关于“房产价值的五分之二”的主张及反驳就没有意义了。
法官明白两方的想法,没有犹豫,将《协议草案》认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实,庭审过程中,法官首先核实了身份,对各个当事人进行了一些询问,然后,特别确认了三个问题:第一,各方签字画押,是不是自愿的?第二,各方有没有受到“强迫”?第三,有没有私下谈到“交易”。最后,法官详细看了一遍《协议草案》。
如果读过民法的相关条文,就会知道,法官想要证实如下内容:各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他们是否表达了真实的意思;是否存在胁迫的问题;是否存在“串通”;协议内容是否违法。这样做的核心目的是确定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法官很快作出认定。这说明事实查明得顺利。而接下来的判决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这里请稍注意:相关民事协议的具体法律规定,随年代不同会有所变化,但作为基础层面的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始终是要点。因此,在这类案件的判决中,不管是过去民法通则的年代,还是现在民法典的时代,法律依据就是“意思表示真实”。
当然,法官知道五人原来的兄弟姐妹之情是较为深厚的,也进行了调解。但遗憾的是,面对房子,这情感还是显得脆弱了些,所以法官没有犹豫。
顺着上面一路下来,还有一些疑问,下面说说。
表述背后的四个追问
第一个疑问是为什么法官可以认定协议内容体现真实意思表示,却不认定“草案”这一表述本身,也同样体现真实意思表示?它们都是文字表达。既然认定前者真实,后者是否也应一并对待?这应该不是刻意较真。
如果“草案”一词的使用本身是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就意味着,当事人认为协议可以修改;反过来说,如果认定他们并不认为协议可以修改,就难以解释为什么他们使用“草案”这一表述。更何况,这是房产继承的几番沟通的成果,而几番沟通本身已表明,各方都认为房产十分重要。既然如此,第二个疑问随之而来,在“协议”与“协议草案”的用词选择上,当事人会不慎重吗?
第三个疑问是:在一般生活经验中,当人们确实希望签署一份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反悔的协议时,更多是直接使用“协议(合同、契约)”的字词表述,还是“协议(合同、契约)草案”的字词表述?答案恐怕是明显的:前者。既然是前者,这又表明人们一般认为两者有区别,并倾向于认为草案不是正式协议,可以修改。
第四个疑问是,如果认为“草案”一词的使用,不能排除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推论出,协议就平分房产而言的字词表述——“每人各分五分之一”不能排除“可以修改”。如此一来,协议这部分内容的约束力,也就动摇了。
这样一步步追究,不会有大问题。而果真如此,法官认定《协议草案》内容具有约束力,在严格逻辑上应该过不去了。
那么,一个问题就会浮现:法官为何仍作出这样的认定?
作为校准线的法规惯例
这里可给出两个答案:其一,法律明确规定了“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判断标准之一;其二,一般司法惯例倾向于不论协议的标题使用什么表述,只看标题下的内容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就第一个答案来说,法律没有对协议标题如何表达作出明确规定,但明确规定协议内容不得违法,意思表达真实,不存在胁迫、没有恶意串通等情形。所以,不必审查协议标题。
就第二个答案来说,现实中的协议标题可能有许多表述,逐一深究的话,费事不说,还有舍本逐末之嫌。因此,重点应该放在协议内容上。很多法律界人士都是这样认为的。众意的确难违。
作为法官,当知道法律界人士几乎都是这样看的,会怎样思考?自然是重视这两点。这两点的要义是:法律明确规定和司法惯例是校准线。忽视校准线的结果,完全可能面临二审或再审的改判,以及行业内的大面积怀疑。
此外,法官知道,遵守法律明确规定和司法惯例会使法律实践呈现稳定的锚点,彰显传统。
法律运行不止于纸面
现在回到开始。我们会说法官重视上述两点的思维,不是法律思维吗?恐怕不会。如果说这不是法律思维,那多半是忽视了法律运作的内在机制。
我们会认为,法官更应依照前面的逻辑推断那样的思维吗?也许可以想象,但通常难以断言。因为行业规则与制度结构,本身就是法律实践得以维持的条件。
话说到这里,题目与前面的分析,似乎仍有一点不太“合作”。是的。不难理解:从纸面角度,逻辑可以不断向前推进,直到每一个词义都被穷尽,每一种可能都被排除。但伴随法律的,不只是纸面,还有已经运行着的制度、已经形成的做法,以及仍要继续的生活。
所以,上述案件中的法官并没有离开逻辑,也没有把逻辑带到它理论上能够到达的最远处,而是把它停在制度可以承受、实践可以维持的位置。
其实,怀疑法律是否一定讲逻辑的想法并不新鲜。之所以还要在这里,从制度运行与既有做法的层面,再次强调“纸面的位置”,是因为一辈又一辈初学法律、浅触法律的人容易盯住纸面不移。这就变得需要适时轮回——不是重复,而是随着法律结构的变化,对理解方式作出必要的调试。
由此观之,“法律思维真的一定讲逻辑”这个设问,自有其价值。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