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名公政绩观及其司法转化

  □ 杨金权

  正确政绩观是为政之德、从政之道和施政之要。南宋时期,正值内忧外患,一批重臣名士深忧国事、怜恤生民,自觉创造和践行了以“抚民以仁”“存心以公”为核心的政绩观,并深刻影响着南宋司法的表达与实践。
  这些事实被清楚记载于现存最早的司法判词和政府公文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名公集》),该集由宋人汇编朱熹、真德秀、吴势卿、胡颖、范应铃等名臣公文、书判而成。
  南宋名公们在司法实践中,以前述政绩观为指引,既追求天理人情、明辨是非,也要求严守国法、不滥施轻重,以实现“仁政为民”的施政理想。这种以民为本、崇尚廉洁、追求公正的政绩观,与兼融了依法裁判、情理平衡和事实求真的司法观,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具体体现。
为政之先:“无一毫蔽”“无一点污”
  关于“清明”二字,《名公集·后序》是这样解释的:“《吕刑》曰:‘明清’。于单辞说,《书》谓:‘明无一毫之蔽,清无一点之污,然后能察其情,民受祥刑,斯为哲人。’”“清明”二字稍不同于原文中的顺序,蕴含了时人对司法名公为政品格和工作操守的理解。“清”在“明”前,意即“清”是为政的前置要求。
  所谓“清”,即是“清正廉明”。正如南宋名臣、著名理学家真德秀曾在《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中所讲的“廉”一样。他系统性地提出了以“为官四事”(廉、仁、公、勤)为核心的为政要略,位于“四事”之首的,便是“律己以廉”。廉何以如此重要呢?其原因在于“凡名士大夫者,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不廉之吏,如蒙不洁,虽有他美,莫能自赎。”廉洁是士大夫为人处世的基本要求,也是为政奉公、为民解忧的基本保障。在他的认识中,“廉洁”虽然只是仁人君子的基本要求,但却是为官从政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明辨是非、抚境安民所仰赖的人格根基。只要能够坚守廉洁自律这一“小善”,就能节制“请托谋私”“枉法裁判”“草菅人命”等“大恶”。倘若吏治不清、持身不洁,纵是周密之法,也会在营私舞弊和请托送往之中歪曲变质。
  所谓“明”,即“无一毫之蔽”,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不能为胥吏、讼师等人所蒙蔽,亦不能为徇私而枉法,置国法情理于不顾。为官之人,不仅要拒绝干扰,还要明辨是非,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恰当裁断。真德秀在《禁苛扰》中明确要求各级官员胥吏:“官司所当明辨是非,如果冒犯刑名,自合依条收坐。”这就是对于明察秋毫、据实定案的强调,也充分体现了他们的求真、务实倾向。
  因此,名公们所追求的,就是在“无一毫蔽”“无一点污”的基础上,尽可能洞悉人情、查清事实,进而明辨是非,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正所谓,“清明,不睹昧也。”如果无此二者,或者缺少其一,公正就不过是一句空话,或者只是偶然事件。唯有以廉洁自律筑牢贪腐防线,才能确保手中权柄不偏不倚地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之上,经得起天理、人心和国法的反复检验。
为政之要:“抚民以仁”“存心以公”
  在“无一毫蔽”“无一毫污”的精神追求之下,南宋司法名公们所秉持的为政原则,突出地表现为“抚民以仁”和“存心以公”。可以说,这两点充分代表了名公们为政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其主政一方、推进治理、造福百姓的思想基础。
  “抚民以仁”是核心原则之一,意指“为政者当体天地生万物之心,与父母保赤子之心。”若待民“有一毫之惨刻,非仁也,有一毫之忿疾,亦非仁也。”身为官员,身系一方民众之福祉,“发一残忍心,斯民立遭荼毒之害;发一掊克心,斯民立被诛剥之殃。”但是,发一善心,普通小民就能安然谐和;发一耐心,为恶之人或许就能幡然悔改。另一位名公——吴势卿,在发布禁约榜示时讲:“民之受害,偶未至死,而不能伸诉者何限,况又饿杀、冻杀及困苦疾疫而杀,官司又以无痕伤,而俾得漏网,苟有仁心者,宁不为之痛心疾首。”以仁心待民是诸多南宋名公共同的心声,也是他们秉持和实际践行的共同为政信念。
  与之相依存的是“存心以公”。时人将其解读为:“开诚心,布公道……故曰:本心日月,利欲食之。大道康庄,偏见窒之。听信偏则枉直而惠奸,喜怒偏则赏僣而刑滥。惟公生明,偏则伤闇。”可见,“存心以公”主要有三项具体要求,一是不能偏听偏信,二是不能喜怒由己,三是不能谋私利,“狥货贿则不能公……党亲戚,畏豪强,顾祸福,计利害,则皆不能公。”如若私心涌起,“则是非易位,欲事之当理,不可得也。”
司法转化:“是非有理”“轻重有法”
  真德秀曾在《谕州县官僚》中总结道:“公事在官,是非有理,轻重有法,不可以己私而拂公理,亦不可骫公法以狥(徇)人情。”其中的“是非有理”“轻重有法”就是在“无蔽无污”的精神追求和“抚民以仁”“存心以公”的为政原则指导下,塑造出来的核心司法理念。
  “是非有理”,意即是非判断依从于“理”,“理”则出于天。天理有常数,是非亦非主观,皆是天道使然。如果司法官员在裁判中,罔顾是非,不顾事理,就是逆天而为、悖理而为。正如胡颖在《弓手土军非军紧切事不应辄差下乡骚扰判》中批评胥吏说:“居巡尉之职者……幸有一人当追,则恨不得率众以往,席卷其家,以为已有,理之是非,一切不顾。”为了惩戒这种行为,这位名公判两位胥吏各杖责一百,并于赃款收缴完成后,再将其充军服役。
  “轻重有法”,则是说罪刑轻重皆由法律规定,如果官员舍弃律文,随意轻重,就是公然破坏国家法制。正所谓“重其所当轻,而轻其所当重,为政如此,非谬而何?守令亲民,动当执法,舍法而参用己意,民何所凭?”因此,“轻重有法”所强调的是官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事,不能掺杂个人的情感或观点,使裁判悖反律法、轻重失宜。
  “是非有理,轻重有法”的提出,高度概括了以真西山为代表的南宋士大夫群体一生所孜孜追求的“理”与“法”辩证统一的境界,也是传统中国法律理论发展的一次重要创造。
  在《名公集》记载的“因奸射射案”中,范应铃对县尉司违反法律规定任意处理司法案件予以严厉驳斥,并对案件进行了改判。
  贫户黄渐在私塾教书,其妻却因东家与僧人之间纠纷而被无故牵扯,县尉草率认定其妻与二人有奸。县尉司竟不辨是非,对黄渐与二人杖责六十,并将其妻以“射射”方式送予军兵为妻。范西堂得知后,愤怒质问:“此何法也?……如此断事,安能绝讼?”他明确指出,本案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的犯奸条文为准据,在查明是否具有犯奸事实的基础上,经由丈夫诉告,才能受理和审判,并指出违法违规之处: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丈夫本人又没有告诉,怎能轻易受理并下判呢?二是“射射”只适用于妻子与三人通奸或者无夫无家等情形,本案怎能任意适用呢?三是并非官员却受理白状、非司法机关却径行判决,是严重的违法。他怒斥县尉司:“以政事杀民,此其一耳。”事后,将各胥吏处杖一百,僧人押外管束。
  总之,南宋名公们的精神追求、为政原则和司法理念是一体多面、互相融通的,其本质追求皆在于“仁政为民”,与今日所讲“为民造福”一脉相承。当然,“相承”意味“相通”,并不是完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今日所讲的“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政绩观的背后始终是“人民立场”。它时刻警醒着各级官员和党员干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守法治信仰,心系民之关切,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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