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时代小人物“喜”的法律生涯

  □ 李力

  一般认为,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即以法家思想作为其治国理政的主导方略。梁启超在1906年发表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中,首次称之为“法治主义”。
  作为一名法制史研究者,笔者特别想了解的是:在崇尚法家“法治主义”的秦国乃至秦王朝,其基层小吏的法律生涯是怎样的?
中日学者共同关注的秦吏
  作为正史的《史记》,是不会记录这些小人物的日常生活与工作状况的。极其幸运的是,1975年,中国考古学史上首次发现的1150余枚睡虎地秦简中,包括10个简册,其中6个为法律文献,即《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共计600余枚简,对此后秦法制史研究具有划时代的学术意义。另外4个为《编年记》《为吏之道》和《日书》甲、乙种。
  《编年记》有53支简,逐年记述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年)至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统一全国的战争等大事,同时记有一个名叫“喜”的中心人物的生平及其相关事项,为我们提供了秦始皇时代南郡基层社会中一个小吏的法律生涯的鲜活实例。
  特别有趣的是,中日两国学者均为这个小人物“喜”所吸引,产生了浓厚的写作欲望,几乎不约而同地出版以“喜”为主题的著作:2021年,日本学者宫宅潔在京都的临川书店出版《一位地方官吏的生涯:简牍讲述的古人的日常生活》;次年,中国学者鲁西奇在北京日报出版社出版《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
睡虎地11号墓的墓主考证
  “喜”和睡虎地秦墓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在1981年文物出版社出版的《云梦睡虎地秦墓》中,考古工作者写道:“睡虎地11号秦墓中所遗留的墓主人骨的骨架很完整,并存有萎缩成拳头大的脑髓,其葬式为仰身屈肢葬”。经武汉医学院人体解剖教研组鉴定,死者为男性,其“颅骨标本应为一中年人、年龄估计在40—45(岁)之间”。
  1977年,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判定:“睡虎地秦简的性质,大部分是法律、文书,不仅有秦律,而且有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应当指出,11号墓的墓主很可能就是《编年记》中提到的‘喜’。据载,‘喜’这个人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在秦始皇时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及鄢的狱吏等与司法有关的职务。《编年记》止于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该年‘喜’是46岁。根据医学部门对11号墓人骨的鉴定,死者刚好是四十多岁的男子。由此可知,这座墓以大批法律、文书殉葬,正是墓主生平经历的一种反映。”
  那么,睡虎地11号秦墓主人“喜”的生平具体如何?其与睡虎地秦简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
“喜”的家庭情况与政治履历
  “喜”有“敢”与“速”两个弟弟,其父母双亲先后亡于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二十年(公元前227年)。此外,“喜”本人育有两个儿子(名为“获”与“恢”),和一个女儿(名叫“穿耳”)。
  根据最新的研究,可将“喜”的政治履历复原如下:
  秦王政元年(公元前246年),17岁,成年而被登记在册。此后,因其父亲为“史”而进入官立学室学习“史”的书写技能。
  秦王政三年(公元前244年)八月,19岁,学“史”期满三年,通过结业考试,成绩合格,因而获得“史”的身份,从此开始步入仕途。三个月后,担任南郡安陆县某乡的“乡史”。
  秦王政六年(公元前241年),22岁,晋升为安陆县“令史”。
  秦王政七年(公元前240年),23岁,转任鄢县“令史”,主掌“治狱”。
  秦王政十三年、十五年(公元前234、232年),两次从军。
  秦王政廿一年(公元前226年),37岁,升任南郡郡“属”,即郡守属吏之一种。
  由此可知,“喜”所担任的主要工作职位就是“令史”——直属于县令、丞的县廷成员,不仅是书记官,而且负责司法审判事务。另据研究,郡守会派其属吏前往下辖的各县巡视举劾、报闻情况。“喜”的一生所从事的主要就是审判、监察工作,可以说,这就是他的法律生涯。
  1983年,李学勤先生在《江汉考古》第2期发表的《马王堆帛书与〈鹖冠子〉》一文中指出:“我国历史上有不少以书籍随葬的记载,在古墓里发现书籍实物的事例,史不绝书。书籍用来殉葬必然是死者生前读用或爱好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是死者身份和思想倾向的反映。”
  据此,睡虎地秦简这10个简册,应是其墓主“喜”生前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使用过的私人书籍,在其死后被随葬入墓。
睡虎地法律简册的三大功用
  在此,大致可将睡虎地秦简的6个法律简册分为三组,由此可窥见“喜”担任“令史”、为南郡“属吏”的主要工作范围及其工作任务之一斑。
  第一组,秦律条文摘抄本,包括:《秦律十八种》,201支简,108条律文,18种律名;《效律》,60支简,22条律文;《秦律杂抄》,42支简,约27条律文。这是“喜”在担任安陆县令史和鄢县令史(秦王政十二年之前)之职时,从事文书管理及其它相关行政事务的使用物,其母本很可能出自某级官方机构。
  第二组,审判工作手册。即《法律答问》,210支简,有187条“问答”,是秦律特定用语、概念的解释或司法审判的指南;《封诊式》,98支简,卷首2节是有关审理案件的原则与具体要求,其余23节则是若干类案件爰书的文书格式模板。这是“喜”在鄢县担任令史专司“治狱”(即审判工作)时的必备使用物。
  第三组,《语书》14支简,是秦始皇时期的法律文书,当是“喜”为南郡之属吏时,在被派往各县巡视工作中使用过的文书抄本。
  此外,《为吏之道》是针对官吏的训诫性读物,《日书》(甲乙种)则是以择日为主的数术文献,在当时被用作官吏个人的规则和言行指南手册。
  “喜”与秦始皇为同时代之人:比秦王政(始皇)大三岁,但比他早死七年。尤其是“喜”远远地见过秦始皇。《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始皇第二次出巡时,“之衡山、南郡”,南“至湘山祠”,又“自南郡由武关归”。其归途正应经过安陆县。而时任南郡郡“属”的“喜”就在安陆。他恰好目睹始皇路过安陆,因此刻意将此事记入《编年记》:“今过安陆。”
  秦汉史学者邢义田先生认为,“喜”最后一件记事,是“将个人的生命与帝国的命运交织成篇,似乎反映了他对有幸参与帝国创建的骄傲”。
(作者系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本版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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