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庆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新发展阶段。
商事调解与公证同为国际通行又兼具“东方智慧”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全社会加快构建多元解纷机制中日益成为维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公证从预防纠纷走向参与解决纠纷,《条例》明确公证与诉讼、仲裁并列,同为商事争议解决衔接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公证行业要把握好新规带来的新机遇,在商事调解中展现公证的独特价值,有效发挥公证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职能作用。
制度理念契合,公证参与商事调解具有独特优势。
商事调解的理念是“以和为贵”,引导争议双方从“利益对抗体”转向“利益共同体”。公证的核心价值是“预防纠纷”,作用于商事法律关系建立之始,可以在矛盾纠纷发展的动态过程中寻找解决争议的契机,防止纠纷向不可调和的方向发展。
商事调解员和公证员职业立场天然居中,能够平衡各方利益,为商事争议搭建信任基础。纠纷发生后,公证可以站在中立角度,兼顾法律规定与商业现实,跳出单纯输赢对抗思维,寻找共赢解决方案,满足商事主体对“解纷效率”与“关系维护”的双重需求。
公证参与调解的实践探索由来已久,最初是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近年来,公证机构以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方式深度参与家事、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调解工作,涉及的矛盾纠纷类型日趋复杂,调处难度不断加大。
广大公证员在参与调解各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兼具法律专家、证据专家和调解专家多重优势,可以快速适应专业化多元化调解服务的要求,形成法商复合型高端调解队伍,为推进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勇于开拓进取,开辟公证业务的新蓝海。
调解作为公证办理过程中常用的工作手段,与金融、知识产权等传统商事公证业务密不可分,商事调解的加持有利于公证在传统业务领域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延伸。如公证不再局限于事后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而是与相关领域调解组织合作,直接参与到金融借贷纠纷调解中,围绕事前预防、事中调处、事后协助执行等方面,多维度开展金融风险控制和纠纷化解。
商事调解根植于市场经济,精准服务商事交易,商事纠纷涉及的合同、贸易、投资、运输、工程建设等诸多专业领域,传统公证业务尚未全面覆盖,这对行业而言既是挑战,也是业务拓展的战略性机遇。
公证在参与商事调解过程中,可以精准掌握商事规则、行业惯例和业务逻辑,面对复杂商事争议,在调解活动的不同阶段匹配对应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提供专业、可信、全方位的纠纷解决方案,发挥公证综合法律服务的功能作用。这有利于公证行业开辟新的服务领域,创造新的服务产品,加快实现业务转型和突破性发展。
聚力融合创新,共建“公证+商事调解”新生态。
公证赋能商事调解是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新格局的生动法治实践。近年来,一些省(区、市)推出“商事调解+赋强公证”融合式法律服务模式,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与公证机构加强合作,对有给付内容的知识产权纠纷、金融借贷纠纷调解协议,由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柔性调解与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结合,破除了传统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效力、当事人容易反悔的弊端,为当事人开辟了一条从协商解决到权益兑现的“快车道”,切实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中小企业与合作伙伴的商业关系,促进长期合作,推动构建和谐有序的市场秩序。
公证行业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积极融入多元联动调解模式,建立健全基层公证机构与各类商事调解组织、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衔接联动机制,有效参与有关部门委托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更好地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依托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优势,积极对接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和执行各环节,构建“调解-公证-执行”一体化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让更多企业享受到“1+1>2”的解纷红利,构建开放、融合、协同的纠纷解决新生态,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系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二级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