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医疗康复护理纳入健康治理与法治轨道

  □ 武亦文

  2026年10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医疗康复护理扩容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聚焦“扩容、提质、均衡、连续”。
  这是健康治理逻辑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制度化表达。医疗康复护理扩容提升工程不是把几个服务项目简单叠在一起。《方案》要做的,是让健康治理的注意力不再停在疾病急性期的救治上,而是系统地延伸到功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重建与生活质量保障。
  可以从三个角度理解这一转变。一是医学模式本身在演进,功能状态、生活自理能力与社会参与被纳入健康的核心内涵,功能恢复从医学的附属维度变成独立的服务目标。二是人口结构变化的倒逼,老龄化与疾病谱(由固定谱阶组成的疾病过程)转变让慢病管理、失能失智照护成为刚性需求,家庭小型化与空巢化又在削弱家庭照护功能,由谁照护成为社会化命题。三是法律基础的确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确立了健康权保障、健康优先发展战略与全生命周期服务理念,使这一转变有了法律根据。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康复护理涉及医疗执业、上门服务、照护责任、风险认定等诸多环节,服务场景越分散,参与主体越多,越需要借助标准事先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否则事后裁判只能依赖个案,同案不同判与举证困难会同时损害医患双方权益。
  服务延伸到社区与家庭后,医疗机构、平台企业、护士与康复治疗师个人、医疗护理员、家政护工等多元主体并存,资质门槛不一;诊疗护理属医疗行为、生活照料属一般服务,法律适用并不相同;家庭环境缺乏医院感染控制、急救资源与第三方见证,事实查明与责任认定难度远高于院内。没有标准,权责只能在纠纷发生后倒推;有了标准,事前就能明确各方义务。
  标准化的作用,大致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为过错认定提供客观标尺。《方案》要求完善康复护理服务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与评价指标,制定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服务指南与多学科协作规范。这些标准如能落地,可与民法典相配套——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以“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为过错基准,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列为推定过错的法定情形,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课以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与提供义务。标准越明确,“当时的医疗水平”就越易认定,护理记录与康复评定记录也越能证明义务已履行。
  其二,风险控制点前移至服务准入。2026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要求,上门提供服务的护士应当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对侵入性操作的居住环境、器材配置提出要求。这些不是服务质量的高线,只是安全底线,让风险控制从损害发生之后移到服务准入之时,以行政规范替代个案博弈。
  其三,患者与护理人员的权益都受到保护。患者一端,知情同意、分级照护与投诉举报渠道构成权利保障体系,患者及家属参与康复决策使参与权程序化;护理人员一端,履职标准明确后按规范操作即属尽到义务,可免受结果导向的无限追责。投诉渠道还与多元化解途径相衔接,标准、监测、投诉、惩处连成监管闭环。
  标准化建设要落地,还需处理好三处制度衔接。一是分层推荐,国家强制性规范守住安全底线,推荐性标准、机构操作规程与服务协议范本逐层衔接,避免一套标准管所有场景;二是居家场景的标准要与数智手段结合,运用远程监测与智能可穿戴设备解决家庭环境不达标时的替代与留痕问题;三是口径对接,服务标准与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医保支付、司法鉴定的口径相互对齐,确保同一服务在不同制度中评价一致。标准化建设做到位,康复护理扩容才能稳步落实,惠及千家万户。
  (作者系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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