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指引和保障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 宋健

  托育服务的对象是“双有家庭”,即有3岁以下婴幼儿且有送托意愿的家庭。近3年(2023—2025年)全国出生人口数为2648万人,“双有家庭”数量及区域分布极不均衡。托育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具有不对称性,机构建成后相对固定不变,而对象则呈现流动性,如“双有家庭”随孩子长大其托育服务需求随之转化为中小学的入学需求。
  “十五五”时期,我国托育服务处于从有向优的发展阶段。一方面,服务对象分布不均衡,需求多元化,使一些机构难以盈利,甚至面临有托无人送的局面,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一些家庭仍然存在需求难以满足的问题,方便托、及时托、普惠托、放心托存在短板。
  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上述背景。在托位供给方面,尽量做到有一定的弹性,既要满足当下托育服务对象的需求,还要考虑流动性可能带来的后续增减。建议依托当地的出生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充分掌握婴幼儿家庭分布及变化,同时通过小程序或问卷等多种形式动态收集婴幼儿家庭需求,做好供需衔接,提供多种类服务。在质量提升方面,严格把控托育机构设立门槛和托育师资质核验,规范服务过程,筑牢安全防线,打消“想托不敢”家庭的顾虑,提供“放心托”。在托育价格方面,以普惠为导向,鼓励多主体参与托育服务体系构建,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
  2025年12月22日,托育服务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标志着,中国家庭关于“入托难”“入托贵”“送托不放心”的关切,正式进入了国家立法议事日程。
  制定托育服务法,是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法治保障,有助于夯实生育服务支持的制度根基,缓解家庭育儿顾虑、减轻养育负担,对促进和规范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未来一旦审议通过,这将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层面首部托育服务的相关法律。
  托育机构、人员要求,以及服务提供、保障措施等内容在托育服务法中都将有所体现。法律正式出台后,将更有力地保障婴幼儿及其家庭的权益,进一步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健康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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