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刑弼教

  □ 钟 燃

  据《明史杂俎》记载,朱元璋曾于朝堂问群臣:“天下何人最快活?”群臣众说纷纭,或曰金榜题名者,或曰功成名就者,或曰富甲天下者,太祖皆不以为然。大臣万钢对曰:“畏法度者最快活。”朱元璋听后大悦,深以为然。“畏法度”并非畏缩苟且,而是心有敬畏,行有所止,自觉守法不越矩,故而心安理得,活得自在。此语切中朱元璋的治国理念。朱元璋出身贫寒,亲眼见过元末法纪弛废、豪强横行、官吏贪腐肆虐、百姓因不知律令而误触刑网的社会乱象。开国之初,便主张“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既重典治吏又大兴教化,借“刑”之威以行“教”之功。“明刑弼教”由此成为明代国家治理与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这句话本意是以刑罚辅助教化,成就教化。宋以前,多在“德主刑辅”框架之下,强调“先教后刑”“大德小刑”。南宋朱熹进一步抬升刑罚在德刑关系中的地位,认为礼与法同为治国要务,德与刑不再是简单的主从关系,施用刑罚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亦可“先刑后教”。这一理论转向,为明代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国”提供了思想支撑,并转化为具体制度,多管齐下打通法律教化下沉民间社会的路径。
  其一,颁行《大诰》。这部历时两年多、分四编刊布的重典,收录朱元璋亲审的案例与训辞,语言直白通俗,乡野百姓亦能读懂。朱元璋命工部选取《大诰》中的典型案例与训辞,镌刻于府州县衙门前的通衢要道,令官吏百姓朝夕观览警醒。同时明确规定:“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意思是每家每户都必须收藏一本《大诰》,如果犯了笞、杖、徒、流这类罪名,家里有这本书的可以罪减一等;没有的,则要罪加一等。其二,设立申明亭与旌善亭。朱元璋诏令天下各乡里普设二亭:申明亭张贴官府榜文、申明礼法教化,调处民间细小纠纷;旌善亭记录表彰乡里善人善事,树起向善标杆。每里推选年高有德的乡老为“老人”,定期向乡民宣讲解读《大诰》与《大明律》。其三,科举与官吏考选融入法律考核。《大明律》专设“讲读律令”条文,读书人需要研习律法,科举考试亦纳入法律相关内容;官员若不通晓律意,还会受到相应责罚。其四,依托《教民榜文》开展乡约宣讲。朱元璋将圣谕六条与法律条文相融,要求地方官每月朔望之日召集士民在乡约集会宣讲,实现道德教化与法律警示相互浸润。
  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五月,《大明律诰》编成,朱元璋亲临午门,对群臣发布谕言,强调“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其中讲到,古人将刑罚称为“祥刑”,初衷便是希望黎民百姓都能安稳生息于天地之间。“今编次成书,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刑期无刑,庶称朕恤刑之意”。朱元璋虽推行重典,却反复讲明“祥刑”“刑期无刑”“恤刑”。从这一段谕言可看出,严刑惩戒顽劣只是手段,真正追求的是官民普遍知法、自觉守法,不去触犯法网。这正是“明刑弼教”的基本内核。当然,实践中难免出现偏差,存在刑罚泛滥、株连过甚的流弊。
  “明刑弼教期无刑,何如先使教化明。”一般来说,法的强制性与法的自觉性相辅相成,法的自觉性越强,社会文明进步程度越高。中华传统法制历来强调善教与明刑不可偏废。封建时代将刑罚与教化交织的治理模式,固然无法从根本上约束权力,却也为后世留下值得镜鉴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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