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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强:本院受理赵兴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4516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以货款3430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LPR1.5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42456.645元、支付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以货款63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7416.75元、支付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以货款38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4019.4元,并支付原告自2026年9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上款项合计499056.79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蒲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刘文强:本院受理寸待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21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8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以货款122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LPR1.5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2435.875元,并支付原告自2026年9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蒲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腾冲市和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福建永丰基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1台电梯维保服务费(5334号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台电梯维保服务费2901.64元(5336号案);3.该二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赵晓敏:本院受理段朱洺诉李黎明、赵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黎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49243.56元,合计112243.56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63000元为基数,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晓敏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海南淼之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高速瑞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凯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夏庆县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11月26日9:00在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海南省琼海市爱华东路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303室,联系电话0898-6293056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鹏: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加波与你(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6)温仲字第703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5日、10日(15日、15日、30日)内。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11月27日9时在第三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于开庭3日前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国际大厦12层;联系电话:0577-88960733)。
温州仲裁委员会
江苏启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温州浙变电气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6)温仲字第594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公司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5日、10日(15日、15日、30日)内。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11月23日9时在第三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公司于开庭3日前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国际大厦12层;联系电话:0577-88960733)。
温州仲裁委员会
认定工伤决定书
鄂0500工伤认定(2026)01689号
申请人:李万兴
职工姓名:李万兴 性别:男 年龄:59岁
身份证号码:42272619670428****
用人单位:点军区邹竹劳务经营部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安装工
事故时间:2024年12月25日
事故地点:兴山
诊断时间:2024年12月26日
受伤害部位:全身多处
伤情描述:双侧桡骨远端骨折、左侧三角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面部挫伤。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26年6月13日,申请人李万兴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被单位安排至兴山县榛子乡青龙村从事光伏板安装工作,2024年12月25日在从事安装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事发后,李万兴被送往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桡骨远端骨折、左侧三角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面部挫伤。2026年7月1日,申请人李万兴向我局补齐相关资料,我局于同日依法受理。2026年7月15日,我局公告通知点军区邹竹劳务经营部举证,点军区邹竹劳务经营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相关的举证材料。2026年9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结合(2026)鄂052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以下情况:2024年8月15日,宜昌锐阳科技有限公司将户用光伏电站施工安装工程外包给点军区邹竹劳务经营部,外包期限自2024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2024年10月28日,邹竹将李万兴等8人所在微信群名称变更为“海尔光伏安装2”,并在微信群内安排李万兴等人从事光伏安装工作及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事项,工作报酬由邹竹的母亲支付给案外人王某后,由王某根据李万兴工作完成情况支付。2024年12月25日,李万兴被安排至兴山县榛子乡青龙村梅某家中安装光伏时从屋顶坠落受伤。李万兴与点军区邹竹劳务经营部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2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李万兴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属于工伤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顾海英:因你于2025年9月18日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椒园街36号2单元301号北侧建设建筑物1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此前本机关向你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辽(02)(04)综执限拆决字[2026]第8-31号,经催告和公告,你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将对上述1处违法建筑物,面积共计1.2平方米,予以强制拆除。你如主张对建筑材料的保留,应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后的24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理的,本机关将执行代履行程序,代履行费用由你承担。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建筑材料,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周成富:本院受理张新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