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邀请住建部门工作人员、物业公司员工、居民代表旁听庭审。
本案中,业主以房屋未实际居住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主张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多次催收。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整体性特征,业主是否实际居住不影响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不能以未居住为由拒交物业费。承办法官围绕争议焦点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庭审结束后,法官依托“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参照该案裁判思路,对同类物业费欠费纠纷开展批量化调解,推动另外5户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和解、足额交费,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
今年以来,荆州区法院运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以典型个案明确裁判尺度,集中化解同类纠纷,切实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化解效能,着力破解物业、金融、知识产权类纠纷逐案审理易耗费司法资源、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