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裁量基准推进依法治税

  □ 刘 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裁量基准》把违法行为分为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9类66项,分别明确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条件与具体标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对于完善税收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实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国范围统一。税收执法标准的统一性,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前提。执法标准不统一,不仅易发生“同案不同罚”的执法不平等现象,侵害纳税人缴费人的平等权,还会损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近年来,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全国六大区域税务部门陆续制定了区域内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推进税收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裁量基准》在充分吸收各区域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从全国层面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进行了全面优化,统一了税务执法标准。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无论其注册地位于何处,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均适用统一执法标准,企业面临的合规风险与合规成本保持一致,这既有利于消除区域壁垒,也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其二,规范税务执法行为,预防权力寻租。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同样容易滋生腐败。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写入法律之中。《裁量基准》通过把法律预先规定的宽泛裁量幅度具体化,将执法标准客观化,可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税收执法的确定性,减少徇私枉法行为。例如,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将这一幅度较宽的法定罚则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裁量阶次,对应设置5万元—10万元、10万元—3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三档处罚区间。这一细化规定,既降低了一线执法操作难度,也有效压缩了恣意裁量的空间,从源头上防范执法腐败。
  其三,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彰显执法温度。《裁量基准》为执法人员实施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规范依据,同时明确了“首违不罚”适用条件,涵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等多个类型的轻微税收违法行为,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理念,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执法力度与温度相统一。除从实体上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外,《裁量基准》还明确,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可以说,这些规定将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平等权和公正处罚权。
  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是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作为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的有力举措,《裁量基准》细化并量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推动违法行为事项划分更加合理、裁量尺度把握更加精确、裁量因素设置更加科学,有效防范过罚不当、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情形,确保税务行政处罚宽严有据、公平公正。期待各地税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将《裁量基准》转化为规范执法的实际成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税收法治环境。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纪检监察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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