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晨熙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分类规制企业用工形式,明确基本劳动权益保障内容,规范劳动规则与算法,并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及法律责任。
多名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清晰界定了各方权利义务,系统总结和提炼了近年来我国在新就业形态用工治理方面的政策和实践经验,对于“十五五”时期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细化具体形态规范用工管理
近年来,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已成为我国就业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工作时间长、用工算法规则不透明、职业伤害保障缺失等诸多短板。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看来,问题根源在于现行劳动保障规范体系无法有效涵盖新就业形态所代表的用工方式变化。《征求意见稿》正是要填补现行制度的滞后和空白,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
王天玉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在延续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三种具体形态:其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平台企业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招募、组织和管理劳动者且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同样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关系认定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标准;其二,有劳动管理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共同实施劳动管理的应当订立三方书面用工协议,并规定了用工协议的订立时间、形式和必备条款;其三,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不适用本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平台企业对合作企业的选任和监督义务,理顺了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劳动保障义务的书面依据和主体归属。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黄昆指出,在规范用工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认可了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的多元性及其与传统劳动合同用工的差异性,并设立专章对于用工协议的内容和订立、平台企业的责任等进行规范。这些规定在确认了平台数字劳动特殊性的同时,也为平台企业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相关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建立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提出了基本遵循,弥补了当前法律规定的空白;在赋予平台用工以灵活性的同时,也在确立规范用工、明确权责主体方面作了积极探索。
全面构建权益保障安全网络
在受访专家看来,以人为本,构建起劳动者权益保障安全网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指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劳动报酬、奖惩、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休息、劳动安全卫生、恶劣天气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个人信息保护、集体协商等基本劳动权益,设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条件的底线。同时,为其社会安全(社会保险)、职业发展(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保护优化(集体协商)提供了制度工具,构建起了权益保障的安全网。
沈建峰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部分基本劳动权益是传统基本劳动标准规则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的调试适用。比如,在最低工资保障方面,明确考虑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成本后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针对新就业形态领域扣罚款滥用现象,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等惩罚性措施;考虑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户外作业的特点,规定了恶劣天气的劳动保护等。此外,还有部分基本劳动权益则为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制度创新,比如,个人信息保护和工作信息保存等规则。
为保障基准规则落地,《征求意见稿》以专章形式规定了违反相应规定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公权力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理等救济措施和劳动者主张民事赔偿等法律后果。沈建峰认为,以公私法合力的双轨制救济结构,确保了基本劳动权益规则真正能兜得住底线。
一直以来,报酬支付不规范、工作强度大、劳动保护不到位、平台规则不透明等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反映的问题。“平台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为代价。”黄昆指出,《征求意见稿》聚焦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短板,在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安全卫生等实体权利作出基本规定的同时,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的集体协商和权益救济等集体性和程序性权利也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通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赋予劳动者通过企业内部申诉、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和法律援助获得救济的权利以及对包括算法在内的劳动规则的知情权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将推动平台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
回应“困在算法里”的社会关切
平台经济的发展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广阔、更多元的就业选择,但基于互联网平台数据技术运用而形成的包括算法在内的劳动规则决定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分配、绩效考核、劳动报酬、任务完成过程等各个方面。“困在算法里”是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头疼的问题。
王天玉表示,《征求意见稿》回应了“困在算法里”的社会关切,针对算法这一新型劳动规则予以专项规制,确立算法取中原则,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解释算法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禁止算法歧视,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必须经人工审核。
《征求意见稿》以专章对劳动规则进行了规定,围绕劳动规则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行为,明确了劳动规则的范畴、制定,算法规则透明和合理性要求,算法歧视和自动化决策的限制以及工会的监督。
在沈建峰看来,规制劳动规则对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他注意到,为保证劳动规则的合理性,《征求意见稿》明确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发现不合理、可能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规则后,应及时提出并推动完善,否则执行该规则给劳动者带来损害的应与平台企业依法共同担责,反之若对不合理规则提出异议并积极协商沟通的,则可减轻责任。
黄昆认为,《征求意见稿》针对平台劳动中劳动规则的特点,以透明可释为基本出发点,以保障劳动者知情权为核心,明确界定了包括算法在内的劳动规则的范围。这些规定将算法监管的范畴限定在劳动规则之内,仅涉及与劳动者报酬权、隐私权、救济申诉权等基本权利相关事项,既避免无限扩大,妨碍企业技术创新,也抑制了企业在劳动规则有关算法制定中的单边和任意,有助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走出算法之“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