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庆吉
秋雨淅沥,陈老汉站在老宅门口,手里攥着中介的看房安排单。儿子要卖房,而他已在老宅居住多年。“爸,这房是我名下的,您搬去养老院吧!”小陈语气坚决。陈老汉苦笑——当年妻子早逝,他辛苦将儿子养大,买房时因贷款问题将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只口头约定“终身可住”。如今儿子成家立业,竟要逐他出门。
陈老汉求助社区法律顾问赵律师。赵律师翻开民法典,指着第三百六十六条解释道:“居住权是法定用益物权,能保障您长期居住。但必须书面约定并登记,否则无法对抗新房主。”陈老汉恍然大悟——当初的口头承诺缺乏法律形式,而儿子正是钻了此空子。
赵律师代理此案,诉讼请求并非阻止卖房,而是确认居住权。法庭上,他出示了陈老汉多年交纳水电费的记录、邻居证言,以及小陈曾写的“父亲可永久居住”的家书。法官当庭指出:“家书载明‘父亲可永久居住’,结合陈老汉的出资情况和三十年居住事实,可以认定为居住权约定。登记是设立要件,但所有权人拒不协助的,法院可以判令其协助办理。”
调解阶段,赵律师提出了一个两全方案:房子可出售,但售房款中预留部分作为陈老汉的租赁住所费用,或在新房主同意下为其设立居住权。小陈反驳:“居住权会导致房屋贬值,买家谁敢买?”法官回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是否有偿,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若买方愿承接居住权义务,房价可协商调整。”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将房子过户给买方,同时为陈老汉办理终身居住权登记。小陈支付父亲一笔补偿金,买方因房价折扣接受居住权约束。过户当日,陈老汉摸着崭新的居住权登记证书感叹:“一纸证书,比亲情承诺更有分量。”
风波后,赵律师接手另一起居住权案件——寡妇王婶被继子要求搬离亡夫房屋。王婶虽无产权,但再婚多年悉心照顾丈夫和家庭。所幸亡夫生前立有遗嘱:房屋留给继子,同时为王婶设立居住权。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确认王婶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至其去世时止。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居住权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困难群体住有所居,尤其针对婚姻、继承中的无房者。”
王婶的案件登报后,赵律师收到多起咨询:再婚老人担忧老无所依,离婚母亲为孩子争取住房……他意识到,居住权不仅是法律条文,更是平衡利益与人情的“钥匙”。他在普法讲座中总结:“居住权如同给房屋加装‘法律锁’,既保护所有权流转,也护住普通人的安身之所。”
一年后,陈老汉邀赵律师到家中喝茶。窗外梧桐叶落,屋内暖意融融。他笑道:“这房子卖了,但我没搬走。新房主常来送菜,说等我百年后重新装修。这居住权,让我活得有尊严。”
(作者系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法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