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 叶平
  
  2026年9月19日,第84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工作。现行《条例》于1997年公布施行,2010年作了全面修订,对落实审计法、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廉政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审计监督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法作了修改。同时,实践中还存在审计工作程序不够完善、整改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有必要对标修改后的审计法完善现行《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审计法有关规定,将审计工作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条例》共7章64条,主要遵循以下总体思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落实审计法,坚持问题导向,为解决审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制度支撑,推动审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最本质、最鲜明的特征。审计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审计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审计监督应当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组织人事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
  审计法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扩展审计监督范围,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一是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相衔接,细化财政收支审计范围和内容。二是明确将对财政决算草案的审计情况和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审计情况纳入审计结果报告。三是明确审计法中“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范围,增强可操作性。四是落实审计法有关规定,将国有资源管理使用纳入专项审计调查范围,并完善审计管辖规则。
  科学的审计工作程序是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和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审计法进一步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必需的权限,并严格规范审计行为。《条例》增加规定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责,确保审计工作不受干扰;细化被审计单位配合提供资料的义务,以及有关机关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工作的具体要求,并进一步完善查询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程序,依法保障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
  审计整改是“下半篇文章”,与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同样重要。审计工作实践中,存在部分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为进一步压实审计整改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一是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并细化整改不到位的法律责任。二是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审核认定。三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审计问题整改,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巩固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审计法有效实施,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持续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司法部立法二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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