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秩序的本体,何以归“人”?

评王利民新书《民法哲学原理:自然生态秩序的“人法”论》


  □ 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

  长久以来,我国法学界围绕整个法学的基础问题产出了一批丰硕的法学理论与部门法学成果,其中就包括王利民教授新近付梓的《民法哲学原理:自然生态秩序的“人法”论》。该书系统地回应了民法哲学是什么、民法哲学研究什么、民法哲学的使命是什么等问题,堪称我国民法哲学研究的典范之作。
  何为民法哲学,是《民法哲学原理:自然生态秩序的“人法”论》的第一重理论关切,其是建构民法哲学学术体系的压舱石。该书将民法哲学界定为,旨在运用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揭示民法作为“人法”的自然生态秩序的本体与本质、价值与目的等民法根本问题及其秩序体系的存在和发展,即人的生命与生存实现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的规定性与规律性的民法科学。哲学观有很多,契合民法的哲学观应当是自然主义与人本主义:因民法调整人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前者是人的生命及其种群维持的人身秩序,后者是人的生命及其种群维持所需要的财产秩序,故民法哲学势必要以自然主义的眼光打量民法;又因人不仅是民法上的主体,且人为生存发展所需的尊严与自由系民事法律规范的最终价值,故以民法为对象的民法哲学必将天然弥漫人本主义之色彩。秩序是人与人之间特定关系的有序状态,民法作为一种社会秩序,起源于人的生命与生存秩序。因此,民法秩序首先体现为人身秩序与财产秩序组成的自然生态秩序,此为民法秩序的生态本质。无论是生命和生存,都是人的客观利益需求。因此,民法秩序又体现为人的利益秩序以及人为追求利益付诸行动而生成的行为秩序,此为民法秩序的客观本质。由此可以说,民法哲学就是以自然主义与人本主义的哲学观,阐释民法生态秩序、利益秩序和行动秩序之实然与应然的部门法哲学。
  何为民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民法哲学原理:自然生态秩序的“人法”论》的第二重理论关切,其框定了民法哲学的范围,是民法哲学区别于一般法理学、民法学的关键所在。按照该书的观点,民法哲学追问的是何为民法的本体与本质、何为民法的独特价值、何为民法的特定目的、何为民法哲学的方法。这四个问题构成民法哲学的“四论”。其一,本体论。民法的“人法”属性决定其必然以人为本,民法的本体就是人的自然生态的客观秩序。因这种秩序同时构成生命与生存条件的利益秩序,故民法制度形式不仅构成人的自然生态法则,而且也构成人的客观利益法则。由此,在形式层面,生态法则与利益法则具有同一性;在本体层面,人的自然生态秩序与客观利益秩序亦彼此契合。自然生态秩序也表现为生命动态的行为秩序或者人的意志秩序,人的社会意志是勾连民法制度形成与秩序实现的条件,其可被称为民法精神。民法精神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秩序本质所决定,亦反作用于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如何实行民法以及民法应产生什么样的实行效果等。其二,价值论。作为实证法则的民法是意识形态的观念物,其是人类对自身本体秩序的理性认知、价值判断与制度选择。民法实证法的正当性,源自其是否正确反映了民法价值。民法的价值就是民法的“良善”本质,即民法的人性利益价值,亦即民法代表的人的目的及其实现的本体秩序的内在品质。其三,目的论。作为“人法”的民法,必然遵循以人的意志和利益为本的人本法则,把人作为目的和根据。以民法为对象的民法哲学,应当深入认知人的目的和需求,不断认识和发现民法的人本法则及其规范条件。其四,方法论。民法哲学应秉持辩证的思维法则,包括历史辩证法和唯物辩证法,从而实现人法观与自然观、人本观与社会观、历史观与现实观、本土观与世界观、道德观与实证观的辩证统一。
  何为民法哲学的使命,是《民法哲学原理:自然生态秩序的“人法”论》的第三重理论关切,其是推动以人为本的民法精神秩序形态及其法治文化生态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关口。按照该书的主张,中国民法哲学具有四大历史使命,即发现民法秩序的认知使命、建构自主民法知识体系的学术使命、启迪民法思维和培植民法精神的社会使命以及推动民法目的实现的理论使命。这四大使命层次递进,彰显了该书的宏阔抱负,尤其对当下民法学以及民法哲学的发展深具启益。具体来说,人的自然生态秩序固然因作为民法制度形式的民法典而更加实证化与规范化,但民法典不能单独产生调整社会关系的秩序功能与作用并完成其秩序调整。在科技对人类文明产生巨大冲击的今天,重新认识当代与未来人类的自然生态秩序,并使之为民法实证法则的立改废释提供指引,是民法哲学的时代任务。以中国民法哲学的视野认识民法学中的诸项问题、以中国民法哲学的方法引导民法学中诸项问题解决方案的设计,中国的民法知识体系便拥有了独立的认知与理论基础,从而具备自主性。而在以民法哲学指导民法制度实践时,民法制度不仅发挥其裁判纠纷的功能,更潜移默化地以民法哲学的思维和精神形塑人的认知,由此推动法治文化的繁荣。无论是发掘民法秩序、建构自主知识体系,还是启迪与培育民法思维与民法精神,其最终的落脚点都是实现民法的目的,也就是弘扬“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本主义价值,这是民法哲学的永恒主题。
  《民法哲学原理:自然生态秩序的“人法”论》一书的哲学思想自成体系、思维缜密、富有洞见,不仅贯穿整个民法的思想体系,而且能为具体的民事制度提供哲学根基。能够写出如此厚重的部门法哲学,亦归功于王利民教授所具有的复合型学术背景及其长期的学术积淀和积累。王利民教授拥有历史学与法学的双重专业背景,从他出版的《人的私法地位》《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民本模式论:自然生态的社会秩序体系及其规范形态与演进》(上下册)《民法道德论——市民社会的秩序构造》《民法人性论》等民法哲学领域的著作可以看出,王利民教授自身民法哲学的形成与养成并非一日之功,其一脉相承的有关民法原理、基本理论与哲学基础的丰富成果,为该书打下了坚实基础。而且,王利民教授为推动中国民法哲学研究事业,发起创办了“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至今已持续七届,为我国法律学人提供了研讨民法基础理论与部门法哲学的学术平台。
  《民法哲学原理:自然生态秩序的“人法”论》的学术价值,不仅在于其所揭示的民法哲学的范畴、对象与使命,而且还在于它所开启的一项意义深远的未竟事业,那便是在民法典颁布与实施后,如何进一步发展我国自主的民法制度、民法理论以及民法哲学。对于这项课题,该书尽管业已勾勒出基本的理论轮廓,但是如何为这幅画卷进一步着色添彩,以之充盈并壮大民法哲学的丰富内容与理论深度,则有待诸多法律人共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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