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杨 波
系好安全带,攀上岩壁,通过手脚配合,挑战高度与力量的极限……攀岩正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追捧的运动。然而,如果在攀岩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该如何划分?顾客在攀岩馆内攀爬时因未系好安全带摔伤,场馆是否应当担责?
2026年9月17日,《法治日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攀岩馆内摔伤致残案件,明确消费者和商家均应履行各自的安全义务,否则需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2024年7月,小王(化名)网购了某攀岩馆的到馆体验票。体验课结束后,小王继续在馆内攀岩,但他并未按照规定系好安全带。在攀爬过程中,小王不慎从岩壁板上跌落,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小王右侧髋臼骨折,经住院治疗后出院,医嘱建议其全休一个月,其自行支付医疗费3000余元。
小王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攀岩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将攀岩馆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经法院委托鉴定,小王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要180天的误工期、90天的护理期和营养期。
攀岩馆辩称,场地内已设置了警示标识,并配备具有资质的指导员,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攀岩馆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上面显示,小王曾表示是自己急于挑战攀爬线路而忽视了防护,未佩戴防护装备即开始攀爬,攀岩馆以此证明是小王自身的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
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小王各项费用共计约6.9万元,攀岩馆赔付小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攀岩属于体育法规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攀岩运动的高风险性,以及安全带是保护生命的关键装备应当有清楚认识。小王明知应当佩戴防护装备,却因“着急”等原因放弃使用防护装备,对损害的发生负有最主要的责任。
作为经营者,攀岩馆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高于一般经营场所,不能仅限于设置警示标识、配备相应人员等形式要求,必须对场内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动态管理和风险干预。本案中,攀岩馆内虽设有警示牌,但其工作人员在小王攀岩的整个过程中,都未能及时发现小王未系安全带这一重大安全隐患,也未制止其攀岩行为,应认定为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案情后,北京二中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小王自身承担70%的主要责任,攀岩馆对小王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法官依据鉴定意见、票据等证据,核定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由于攀岩馆事先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大部分赔付责任,但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由侵权人即攀岩馆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据此,北京二中院于2026年8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解释,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体育法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相关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应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这起案件给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与运动爱好者敲响了警钟。”二审法官提示,对消费者而言,参与高风险运动,务必严格遵守安全规范,正确佩戴装备,这才是对自己生命安全最大的负责。
法官同时提醒,经营者应做到动态巡查与实时干预。对于经营者而言,安全不能只停留在“纸上”。张贴警示标语、取得资质证书、购买相关保险只是经营者的基础义务,动态实时的巡查与干预才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工作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发现并纠正消费者的危险行为,否则就要为失职承担法律后果。此外,购买足额的公众责任险虽能分散经营风险,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特定项目仍需经营者自担,切不可认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