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韩宇
《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2章84条,围绕养老服务全链条作出系统性规范,重点包括四个方面。
统筹规划养老设施布局。《条例》明确按照便民就近、均衡布局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区分新建、已建居住(小)区分类设定养老服务设施最低配建标准,并授权市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配建标准;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整合利用各类闲置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推进无障碍建设和适老化改造。
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格局。一方面,《条例》分别完善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形态: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支持专业机构上门提供助餐、助浴、照料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促进不同类型养老机构规范发展,健全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另一方面,《条例》深化医养有机结合,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完善双向转诊、医养床位转换。
强化人才和产业政策保障。《条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育激励机制:鼓励各类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校企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行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完善职业资格级别、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条例》统筹推动养老事业产业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制定并公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统筹各类资金支持养老事业发展,落实长期护理保险、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盘活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家政、物业、餐饮等行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建设银发经济产业园区,加强老年用品研发和推广,依托本地资源开发特色康养项目。
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条例》明确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压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质量监测、运营考核、信用监管体系,强化财政补贴、保险基金、养老机构预收费风险管控;明确禁止侮辱、虐待老年人等违法行为并设置相应处罚条款。
辽宁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兼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进表示,省民政厅将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点工作,系统部署、常态推进、狠抓落实。
在开展全域普法宣传方面,省民政厅将《条例》宣传纳入全省民政系统普法和宣传工作计划,依托各类媒体平台,通过专家解读、媒体报道、领导访谈、基层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背景、核心内容和惠民举措,全面展示辽宁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和制度优势,普及敬老爱老法规政策和养老服务知识,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在抓实落地贯彻执行方面,对照《条例》有关规定,系统清理妨碍《条例》实施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对原则性、方向性条款,细化配套实施细则;对创新性、鼓励性条款,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民政牵头、多部门协同、省市县联动的工作体系,统筹发改、人社、卫健、医保、住建、财政、消防等部门履职尽责,形成上下贯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持续优化发展环境,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