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年施行,历经2011年、2020年、2025年三次修正,现已形成包含12个一级案由、59个二级案由、514个三级案由、470个四级案由,总计1055个案由类型的规范体系,基本覆盖民法典调整的各类民事纠纷,是民事审判重要的规范性依据。
案由看似服务于司法统计、审判管理的技术事项,实则是对诉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括提炼,直接决定审理思路、请求权基础与举证责任分配,进而影响实体裁判结果。司法实践中,部分审判人员对案由的制度价值认识不足、理解不透彻,容易发生案由定性偏差,进而引发法律适用错误。精准识别诉争法律关系、妥当确定案由,是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的前提和基础。笔者结合实践,就案由适用原则、程序规则与常见裁判误区展开分析。
把握案由确定原则,筑牢公正裁判根基
减少案由确定偏差,要转变司法理念,严守案由确定基本原则,实现案由与诉争法律关系、实体请求权基础精准匹配。
第一,坚持法律关系定性先行原则。案由认定核心是穿透表象事实,识别真实诉争法律关系,应当遵循“识别法律关系在先、确定案由在后”思路,依据请求权基础理论,准确辨析纠纷蕴含的法律关系实质,据此确定案件案由。
第二,坚持诉请与基础事实支撑原则。案由确定应当立足原告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权利主张,并兼顾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法律关系与案由定性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范畴,即便当事人诉求表述不规范,亦应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坚持实体规范对应原则。案由选择要与实体法请求权基础契合,遇到特殊侵权、有名合同、物权纠纷,优先适用特别规范,不得随意套用一般条款,保证案由具备实体法支撑。
第四,坚持最细化案由适用原则。优先选用四级案由,无对应案由时逐级向上适用;多重法律关系交织案件,应当拆分匹配对应案由,避免笼统适用高位阶案由。
第五,坚持复合案由精准适用原则。同一案件存在多项独立诉争法律关系,且均属于当事人请求范围时,应当适用复合案由,不同法律关系要分别审理、分别说理。
第六,坚持特别规范优先适用原则。落实“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物件损害、高度危险、医疗损害等特殊侵权规范优先于一般过错侵权条款,防止归责原则适用错位。
规范请求权竞合释明,平衡处分权与司法审查权
同一事实触发多重法律规范形成请求权竞合,是案由定性产生分歧的高发领域,应当明确相应的释明规则及其裁量尺度。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救济路径,法院不得依职权直接替换请求权基础,应尊重当事人基于举证难度、赔偿范围、诉讼时效作出的程序选择。
对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导致诉求表述模糊的,法院负有释明义务。查明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时,应当将该争议列为庭审焦点,释明不同救济路径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释明应当恪守“引导而非替代、释明而不干预”,不得诱导当事人作出特定选择,原则上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完成,保障当事人举证辩论权利。未经释明,不得直接变更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当事人经释明作出选择后,应当遵守禁反言规则。
做实全流程动态校验,完善案由变更程序规则
案由并非立案一经确定就固定不变,需要在整个诉讼流程中动态校验调整。
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当依托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暂定案由,此阶段确定的案由具有临时性,不宜固化。
在庭前准备阶段,应当结合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等及时排查,依法调整案由,从源头避免庭审乃至裁判阶段法律关系突然变更。
在法庭审理阶段,应当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对案由作最终核查,对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原告诉讼请求变更、案由层级选用不当等问题,及时予以纠偏。变更案由的,还应同步调整案件争议焦点,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必要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在文书制作阶段,应当明确最终案由,并在文书说理部分完整阐释诉争法律关系与请求权基础,保证案由定性与裁判逻辑前后一致。
在上诉审、再审阶段,应当依职权核查案由,发现案由认定错误的,应当予以释明并作为案件焦点审查,不能放任问题错误累积。
甄别案由适用误区,防范实体裁判偏差
结合2025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订要点与司法实践案例,梳理民事案由认定工作中的常见误区,以供审判工作重点防范。
一是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混淆。将物件损害、医疗损害、高度危险作业等特殊侵权案件简单定性为一般人身、财产侵权责任纠纷,对应当适用的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错误适用为一般过错责任,造成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案件审理偏离法定责任构成要件。
二是复合法律关系简单化。面对多主体、多项请求权、多重基础关系交织的复杂案件,仅选用单一案由,造成审理对象错位、责任认定混乱,遗漏需要一并处理的诉讼请求与当事人,不利于一次性实质性裁决、化解纠纷。
三是违约与侵权竞合处置不规范。未就请求权选择权向当事人释明,未告知当事人放弃权利的法律后果,擅自违背当事人选择作出裁判,既侵害当事人程序处分权,还可能造成赔偿范围、诉讼时效、案件管辖等实体事项认定错误。
四是物权与债权法律关系混同。未能准确区分合同债权纠纷与物权确认、物权保护纠纷,基础法律关系定性错误,进而造成归责依据、举证规则、裁判依据错误。
五是滥用准合同类案由。案件本身存在清晰的合同、侵权或者物权基础法律关系,却随意定性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违背兜底请求权的制度定位与补充适用规则,规避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实质审查。
六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混淆。错误界定遗产与共有财产边界,误用法律规则与财产分割方式,将工亡补助金等共有纠纷错误认定为继承纠纷或者不当得利。
七是债权转让纠纷定性不准。未能识别请求权来源差异,不加区分债权转让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争议、受让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债务争议,统一归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引发法律适用偏差。
八是追偿权案由适用错位。基础法律关系识别不清、归责逻辑混乱,只要当事人诉请返还多支付款项,就错误定性为追偿权纠纷。
九是案由层级适用失当。要么笼统选用高位阶案由,要么机械套用细分案由,脱离案件真实法律关系,导致案由无法准确反映案件请求权基础。
十是法院审查职权弱化。单纯依据当事人诉状陈述确定案由,怠于履行实质审查义务,放任案由定性错误,加剧程序空转风险,增加裁判出错概率。
民事案件案由看似审判管理的技术细节,实则是守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关口。案由的细微偏差,可能带来举证规则、法律适用的连环错误。广大民事审判人员应摒弃粗放办案思维,树立请求权基础裁判思维,熟练掌握案由适用规则。通过案由精准适用厘清审理边界、统一裁判尺度,推动案由回归服务实体裁判的本源,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筑牢民事审判公平正义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