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博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当前,人工智能已经走出实验室,深度嵌入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大模型、AI智能体快速迭代,在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注入强劲动能的同时,正在改变传统劳动用工形态。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由AI应用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已逐步显现,相关案件数量增长态势应予重视。有些企业把AI作为工作工具,要求劳动者拆解工作逻辑、输出个人经验用来训练AI,劳动者工作负担加重;还出现直接以AI替代在岗人员的“AI替岗”现象,由此引发调岗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纠纷。如何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守住劳动者就业权益底线,已经成为劳动司法亟待回应的现实课题。
AI落地带来劳动用工领域新样态
人工智能技术加速商业化落地,代理式AI、AI智能体可以在较少人工干预下独立完成咨询、表格制作、文案处理、数据采集等大量传统岗位工作。司法实践中,企业运用人工智能改造业务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将AI作为辅助工作工具。大部分企业要求员工将个人工作经验、业务逻辑进行结构化处理,训练优化AI系统,甚至将AI模型训练、提示词编写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此种模式下,不仅劳动者职级、薪酬未得到相应提升,而且还增加了实际工作内容与工作强度。
另一种是矛盾更为突出的“AI替岗”。部分企业在员工离职后不再招录新人,直接使用经过训练的AI数字分身承接原有岗位工作;还有企业直接以相关岗位工作可由AI完成为由,对在岗劳动者实行调岗降薪,双方协商不成进而解除劳动合同。
从案件统计情况来看,当前虽然涉人工智能劳动争议案件总体数量不高,但呈现增长趋势,值得高度关注。大量纠纷分布在程序设计、数据录入、客服、基础翻译等多个领域,争议焦点集中在工作负担增加、岗位调整、降低薪酬、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其中,用人单位以“AI替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裁审当中最为棘手的一类纠纷。
个案反思:“AI替岗”能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司法实践中已经涌现多起典型案件。部分企业全面推进业务自动化改造,引入AI替代原有业务岗位,撤销对应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主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有企业引入AI替代管理岗位,对在岗劳动者作出降职降薪的调岗安排,协商未果后同样援引该条款解除劳动关系。各地裁审机构审理后,均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违法。
处理该类案件,核心需要厘清一个法律问题:企业主动引入人工智能实现岗位替代,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该法条承袭劳动法原有规定。依据原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对“客观情况”作出界定,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或者企业迁移、兼并重组、资产转移等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企业主观经营决策造成的重大变化,同时明确将企业破产整顿、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情形排除在外。进一步延伸理解,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模式调整,同样不能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从法理上看,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民法典的情势变更规则相通,核心要件在于变化具有不可预见、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超出常规商业风险的属性。AI替岗是企业出于降本增效实施的技术升级,属于企业主动作出的经营选择,并非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外部变故。若允许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质上是把技术迭代带来的商业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弱化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功能。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并非完全否定企业技术升级后的人员优化合理需求。如果企业应用人工智能之后,确实出现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实施裁员。该制度既为企业产业升级预留制度通道,又通过程序约束防止随意裁员行为,能够有效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就业权利。
多维发力:统筹技术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技术是服务人的工具。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劳动领域新挑战,不能将技术变革的成本简单转嫁到劳动者身上。结合司法实践,要从司法裁判、企业用工、社会治理多个层面协同发力,实现人工智能发展与稳就业保民生的有机统一。
首先,司法裁判要明晰法律适用边界,做好个案利益平衡。审理涉AI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劳动权益保护的基本立场,区分AI作为辅助工具与AI直接替代岗位的不同情形。准确把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内涵,对企业简单以“AI替岗”援引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行为依法作出否定评价。同时尊重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合理诉求,准确识别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条件,在个案中实现企业发展权益与劳动者就业权益的平衡。
其次,压实企业用工主体责任。企业推进智能化改造,应当将劳动者权益纳入转型考量,不能简单把调岗、裁员作为技术迭代的应对手段。可优先通过岗位重构、技能培训、内部转岗等方式,推动劳动者适应新技术带来的岗位变化,实现企业转型升级与劳动者职业发展的双向共赢。
最后,完善前端治理与制度供给。监管部门应常态化监测人工智能对就业市场带来的冲击,跟踪不同行业岗位的变化情况,针对AI训练中劳动者数据使用、劳动强度变化、岗位替代风险等新问题,适时出台用工指引。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帮助劳动者提升职业能力,为应对技术变革提供制度支撑。
科技革命浪潮不可阻挡,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恪守民生底线。劳动司法要立足审判职能,在鼓励创新发展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以法治护航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关系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