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冰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商事犯罪发生在商事经营活动过程之中,是违反商事领域强制性规范,严重侵害商事主体、商事行为法律关系,触犯刑法应当接受刑罚处罚的一类犯罪。刑法中大量商事相关罪名使用空白罪状,需要结合公司法、证券法、数据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商事法律,填充犯罪构成的实质内容,前置法律规范直接划定刑事犯罪的认定边界。
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办理简单套用传统平面耦合式的犯罪构成判断逻辑,忽视行为背后的商业逻辑、行业惯例以及民商事法律效果,由此出现“以刑代民”“以刑代行”现象。审理商事案件关键是依托科学合理的犯罪构成裁判逻辑,理顺商事法律评价与刑事法律评价的先后位阶,分清商事自治行为、一般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我国传统四要件理论,在梳理犯罪成立各项要素上具备自身优势,但在完整的定罪判断流程上,缺少分层过滤的思考方式。大陆法系递进式、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所蕴含的分层判断思路,对商事案件的司法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司法机关审理商事案件应当建立分层检验的裁判思路,依次考察客观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条文描述、有无排除违法的事由、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可谴责性,同时将商事前置法律的审查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
不同犯罪构成体系的要素与逻辑对比
犯罪构成体系既要明确犯罪成立的法定标准,还要搭建从案件事实到定罪结论的判断流程。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在要素设置、判断顺序、出罪路径上存在明显差别。
一、我国传统耦合式四要件体系
我国传统四要件体系将犯罪拆解为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平行部分,四个要件同时满足才能认定犯罪,属于平面耦合的裁判模式。这套体系要素完整,理解门槛低,能够较好应对普通刑事案件,长期服务于我国司法实践。但在处理商事犯罪这类法定犯时,存在明显短板。各个要件处于同一平面,没有固定的先后判断顺序,容易出现根据主观恶性反向推定行为具有刑事危害性的问题。排除犯罪的正当化事由被放置在要件体系之外,缺少专门的违法性审查环节。同时,这套思维没有形成对前置法律规范的常态化审查机制,处理案件时容易越过民商事、行政法律,直接作出刑事层面的否定评价。
二、大陆法系递进式三阶层体系
大陆法系递进式的判断逻辑,按照层层递进的顺序开展检验。首先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描绘的行为样态;在此基础之上,再看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正当业务行为等可以排除违法的情形,一旦成立相关事由,就无需继续向下开展责任判断;最后考察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主观心态、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判断是否应当对行为人予以非难谴责。这种分层递进模式的特点是先看客观行为,再评价主观责任。具体到商事领域,正当业务行为就是重要的出罪理由。
三、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英美法系双层次的判断模式,分为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条件两个部分。犯罪行为与主观心态由控方举证证明,辩方可以提出正当理由、可得宽恕等抗辩事由。同样体现先审查客观行为,再处理抗辩事由的过滤思维,对处理我国商事犯罪案件有参考价值。
商事犯罪作为法定犯对犯罪构成判断的特殊要求
商事犯罪作为法定犯,存在特殊的“二次违法”逻辑:行为首先违反商事领域强制性规范,危害程度进一步加重,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这就意味着,认定商事犯罪不能脱离商事前置法律单独进行刑事评价。
刑法大量商事罪名采用空白罪状,须依靠商事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补充,没有前置法上的禁止性规定,刑事不法就失去存在基础。同一商事行为,还可能同时具备多重法律属性,既可以是商事合同行为,也可以构成行政违法,只有情节、数额达到刑法规定标准,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把商业活动中的利益纠纷、合同违约直接等同于刑事层面的危害行为。
商事领域监管规则迭代速度快,部分市场主体熟悉商业交易规则,但对刑事法律边界认知不足。这种认知上的现实差距,直接影响行为人的可谴责程度。
固守传统平面耦合的裁判模式,容易跳过前置法的审查,直接以刑法条文对照案件事实。司法实践中,可借鉴分层递进的裁判思路,但不宜简单照搬域外法律概念,核心在于优化本土裁判思维,将商事前置法律审查融入案件裁判的各个环节。
阶层过滤思维指引下商事犯罪的司法审查路径
商事案件的审理可以按照分层检验的思路依次推进,从客观行为、前置法律评价、违法性判断到主观状态、数额情节,逐层展开审查。
一、客观要件层面:回归商事事实,分清商业风险与刑法危害行为
在客观行为的审查上,要立足商事交易本身,分清正常商业风险和刑法上的危害行为。部分商事犯罪披着合同、公司决议、业务流程的合法外衣,实践中要穿透外观看清行为实质。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相关案件为例,不能只要出现脚本、爬虫访问接口的行为,就直接认定属于刑法规定的技术手段,关键要看是否突破、规避系统安全防护。仅高频访问或是使用合法账号超约定范围调取数据,更多属于民事违约,并不当然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要审查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剔除重复数据、公开数据,核对是否达到司法解释划定的入罪标准。
二、嵌入前置商事法律规范评价:检验“二次违法”是否成立
前置商事法律规范的审查,是商事犯罪认定的关键。面对空白罪状的相关罪名,必须核实案涉行为是否被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如果一项行为属于商事法律框架下允许的交易安排,即便造成一方经济损失,也不能认定构成刑事犯罪。要严格区分民事约定和刑法意义上的规范,民事合同、平台协议、公司章程,不能用来填补刑法空白罪状。即便行为已经构成行政违法,也要进一步判断危害后果是否达到刑法入罪门槛,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
三、违法性层面:充分考量商事场景中的正当业务行为
在违法性的判断层面,应当重视商事场景下的正当业务行为。行为人在许可范围内,依照行业惯例开展经营,即便经营本身带有一定风险,亦可据此排除刑事违法的评价。但正当业务行为并非没有边界,经营活动不得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司法裁判应当尊重市场运行客观规律,避免对正常商业经营过度使用刑事手段。
四、主观要件层面:重视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审查主观方面时,应当关注行为人对刑事法律的认知可能性。商事监管规则不断更新,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行为违反商事监管,不意味着其能够认识到行为已触犯刑法。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多方面事实加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征询过法务、律师的专业意见;行业内是否普遍存在同类经营模式;监管部门是否就此类行为的刑事风险作出明确提示。即便客观行为存在瑕疵,若行为人确实缺乏刑事层面的违法认知,应相应降低对行为人的可谴责评价。
五、强化定量要素实质审查
应当加强数额、情节等定量要素的实质审查。绝大多数商事案件以数额、情节作为定罪量刑条件,犯罪数额直接关涉罪与非罪、量刑档次的划分。计算违法所得时应扣除合理经营成本;认定损失时,不得随意把间接损失、预期利益纳入评价范围;处理电子数据类案件,要做好数据甄别,排除公开数据、测试数据。
司法适用反思:吸收阶层过滤思维,不简单抛弃四要件理论
立足我国司法现实,无需全盘移植域外三阶层制度。审理商事案件应当吸收阶层过滤思维的合理内核,而非简单照搬域外理论概念,实现本土理论与域外有益裁判思路的有机融合。案件办理应当坚持客观优先,先查清客观行为与危害结果,再研判主观心态,杜绝仅凭主观恶性推定行为不法。应把前置商事法律的审查作为法定犯案件的必要环节,落实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实现民商事法律、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协调。将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等纳入违法性的考察范围,完善商事案件出罪路径。处理主观责任问题时,充分考虑行为人对刑事法律的认知可能性,将其作为责任减轻乃至出罪的考量因素。
商事案件的司法裁判,应当从简单比对形式要件,转向同时考察法益侵害与前置法律规范,实现裁判思路的优化升级。建立分层递进的裁判思路,对商事犯罪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不改变现有立法与司法话语体系的前提下,审理商事案件可构建分层检验的裁判逻辑,厘清商事自治、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恪守刑法谦抑原则,防止刑事手段不当干预正常商事经营活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为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