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沙塔娜特·对散拜依
随着短视频平台深度融入日常生活,刷视频买车已成为不少消费者的便捷之选。然而,屏幕背后的车辆真实状况往往难以一眼看穿。2026年9月,《法治日报》记者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审结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年12月,吾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叶某发布的一则二手车售卖广告,随即与叶某取得联系。双方达成口头购车合意,约定吾某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二手车,并另支付1000元委托叶某加装车用加气设备。该车登记在某汽车公司名下,汽车公司授权叶某可出售公司名下汽车,并可代签订合同。
同月,吾某通过微信分三次付清了全部购车款及加装费用。2025年1月16日,吾某前往某汽车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并与叶某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合同》。合同明确载明:案涉车辆为四驱车型,发动机及变速箱在非人为损坏情况下,提供1万公里或3个月的质保期。
车辆交付后,2025年3月,吾某发现该车里程数据与宣传内容不符,且发动机存在严重烧机油故障。吾某便联系叶某,要求履行质保维修义务,但叶某未予处理。同年3月,吾某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案涉车辆实际为两驱车型,发动机还存在烧机油的固有故障。吾某多次向叶某及某汽车公司主张维修、退换车辆等权利,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同年7月30日,吾某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故意隐瞒车辆真实配置,将实际为两驱的案涉车辆虚假陈述为四驱车型,且未告知车辆存在严重烧机油的质量故障,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26年2月9日,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二手车转让合同》,二被告向吾某返还购车款,吾某向二被告退还案涉车辆。
叶某、某汽车公司不服,于2026年2月13日向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某汽车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和销售方,对于车辆的核心配置参数负有核验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某汽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车辆配置符合合同约定,而吾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核心配置与约定严重不符,某汽车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某汽车公司虚构车辆四驱配置、隐瞒真实车况,诱使买受人作出购车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所签合同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6年7月2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当前,短视频平台已成为二手车营销的重要渠道,但“眼见未必为实”。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必须恪守诚信底线,对所售车辆的真实状况负有主动核验、全面告知的法定义务。特别是通过短视频等线上方式营销时,经营者应确保宣传内容客观真实,对车辆核心配置、里程数据、车况瑕疵等关键信息必须准确呈现,不得借“代为发布”“不知情”等理由逃避责任,更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同时,消费者通过短视频等线上渠道购车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经营者和正规交易平台,妥善保存车辆宣传资料、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将广告宣传中的承诺及车辆核心配置条款逐一写入书面合同,切勿轻信口头承诺或“私下优惠”。若发现所购车辆与实际宣传严重不符,应及时通过行政投诉或诉讼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