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文化破解“不法原因给付”返还难题

  □ 费安玲 张铠容

  不法请托落空,所付款项能否返还?2026年8月,济南一起“花48万元买事业编”案件引发广泛关注,相关话题一度登上微博热搜。该案中,家长为子女谋取事业编制,向受托人支付48万元,事未办成,对方仅退还20万元,家长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剩余28万元并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请托事项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公共管理秩序,有违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判令返还剩余28万元,但因请托人自身存在过错,对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二审维持原判。如今,个案裁判虽已尘埃落定,但其所暴露的“不法原因给付”返还困境却未随之消解,亟须从法理层面予以回应。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或可为这一难题的破解提供有益启示。
  “不法原因给付”返还中的二律背反难题
  “不法原因给付”,通常是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为的给付。近年来,“违法请托”“婚外情赠与”“出借赌资”“违法借名持股”等案件频发,给付人能否请求返还已给付的财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对此,我国原民法通则与原合同法曾采取了没收的做法,但民法典已摒弃这一立场,且未另设专门规范。
  从各国司法实践来看,现主要存在“原则不支持返还”和“原则支持返还”及“综合考量”三种处理模式。“原则不支持返还”模式系处理“不法原因给付”的传统做法,源于罗马法,现为德国、日本等国家(地区)所采。“原则支持返还”模式被视为处理“不法原因给付”的创新做法,可见于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地区)的立法司法中。“综合考量”模式系授权法院考量立法规定的系列因素后在个案汇总作出判断,亦有部分国家(地区)采取。应当注意的是,前二者均被缓和适用,存在例外。
  由此可见,无论支持返还还是不支持返还,只要一律采取某种做法,都过于绝对与严苛。若一律不得返还,可能造成受领人无需为对待给付就可保有给付,或受领人保有给付与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存在矛盾的结果;若一律允许返还,给付方实施了不法行为却可全身而退,无异于变相鼓励不法。如何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之间寻求平衡,亟待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答案。
  破解“不法原因给付”返还难题的法文化资源
  我国古代法律虽未明确使用“不法原因给付”这一概念,但相关规范散见于历代律令之中,体现了独特的处理智慧。《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举博为例,馀戏皆是。赃重者,各依己分,准盗论。输者,亦依己分为从坐。”对赌博参与者一体科刑,赌资按赃物数额准盗论处,虽未明言返还规则,但赌资既以赃物论,其给付自不受法律保护。《唐律疏议·职制律》还规定,“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主司许者,与同罪。已施行,各杖一百。”即在请托人构成犯罪的同时,主管官员只要同意接受请托,不论其是否收受财物、是否施行,均与请托人同罪。宋承唐制,《宋刑统》亦对不法请托双方均予科刑。明清律例进一步细化,《大明律》《大清律例》对诈欺取财、行贿受贿等行为,或计赃准盗论,或追缴入官,均视具体情节分别处理。
  此外,传统司法实践中素有“赌债不偿、嫖资不追”的观念,对于双方自愿参与的不法交易中的给付,原则上不支持返还请求;对于一方受欺诈、胁迫而为的给付,则例外允许追索。这些规定虽未成体系,却蕴含着“区分对待、过罚相当”的基本精神,与当代“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法理内核高度契合,为构建本土化规则提供了历史依据。
  回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其中蕴含的丰富思想资源为破解当代难题提供了深刻启迪。其一,“礼法合一、德主刑辅”的治理智慧启示我们,不能简单依赖既有规定,而应综合考量道德评价与法律效果,实现德法共治。其二,“重信守诺、诚实不欺”的伦理准则启示我们,应注重考察当事人的主观状态,鼓励守信、阻却背信。其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义利之辨启示我们,个人利益不可无限度地凌驾于公共利益,当事人为违背道义而为给付时,有损社会公序良俗,不应受法律保护。
  破解“不法原因给付”返还难题的法文化路径
  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镜鉴,破解“不法原因给付”返还难题,应当走出一条融合道德与法律、兼顾公益与私益的本土化路径。
  第一,确立“综合考量、区分对待”的基本立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历来反对“一刀切”,主张“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形复杂多样,应当依据违法悖俗的严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规范目的等因素对个案进行综合考量。以“违法请托”案件为例,若已构成刑事犯罪,公法设置了没收等处理措施,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应当被排除,体现“恶有恶报”的朴素价值观;若未构成刑事犯罪,且给付方过错明显低于受领方,如请托人受制于受请托人的强势地位,为了让受请托人履行义务而给付财产,应支持返还,以体现“过罚相当”。
  第二,引入“诚信评价、价值协调”的裁判方法。传统法律文化将诚信视为立身之本,诚实信用亦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不法原因给付”案件中,法官应当审查给付人是否自愿。如果给付人被他人欺诈、胁迫或给付人之困难遭人利用,使得双方地位严重不对等,给付人的行为对法秩序亦不构成威胁,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体现传统法律文化中“扶弱抑强”的衡平精神。此外,如果在非法合同被履行之前,给付人中途退出了非法交易,此时虽然表面上给付人未能守约、有违诚信,但实际上给付人是诚心悔过,承认其返还请求权并不有害于公共利益,反而有利于预防违法悖俗行为,彰显法律促人向善的价值。
  第三,构建“民事权利救济以权利正当性为前提”的协同机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礼法融合,现代社会则应强调民事权利的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3款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体现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以具有正当性为前提的思路。对于涉及刑事犯罪或严重行政违法的“不法原因给付”,应通过公法的追缴、没收等路径剥夺不法利益,避免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将其不法利益“合法化”。
  第四,弘扬“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风尚。破解“不法原因给付”难题,根本之道在于预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来注重教化功能,主张“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司法机关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应当通过裁判文书充分释法说理,阐明“不法原因给付”的社会危害性,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和诚信意识。
  回到开篇的问题:不法请托落空,所付款项能否返还?答案不能一概而论。“不法原因给付”返还难题,表面上是民法技术问题,实质上是法律价值选择问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合一、重信守诺、义利之辨等智慧,为我们提供了破解难题的本土资源。我们不应拘泥于域外制度的简单移植,而应立足中国实际、扎根文化土壤,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不法原因给付”处理路径,让古老法律智慧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机。
  (作者分别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二级教授、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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