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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成秀:本院受理崔同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肖成多:本院受理郭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0623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2026)浙1081民催34号 申请人永康市牧之广告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号码为32000051 25696932、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迪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6)浙1081民催35号 申请人永康市牧之广告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号码为32000051 25696765、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迪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5)粤1971破131号之一 本院于2025年9月9日裁定受理东莞市永利储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东莞市永利储运有限公司现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资不抵债,且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9月10日裁定宣告东莞市永利储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莞市永利储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付爱成:本院受理原告刘桂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37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付爱成:本院受理原告潘民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37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付爱成: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37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付爱成:本院受理原告潘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37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付爱成:本院受理原告刘云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37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朱明宝:本院受理原告杨付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36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马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马伟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3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继卿:本院受理原告张剑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31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本院定于2026年10月11日10时至10月1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395/02)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文化路与银江路交叉口东南角漯河碧桂园二期项目17#楼3401号的房产。详细信息请登录上述网址浏览查询。有意竞买者请按网站公布的要求参加竞买。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北京市马连道商业储运公司不慎遗失《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京海国用(2000划)字第1294号,坐落: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乡北安河大队,使用权面积:10212.2平方米。现正式声明该原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任何单位、个人持该旧证办理抵押、转让、租赁、担保、签约等全部行为,本公司均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冒用行为人自行承担。
声明人:北京市马连道商业储运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2日
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
赵凯:北京高玛北方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6262119H)因公司股东赵凯无法取得联系,特通过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事宜。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持股51%的股东胡绍刚提议,公司拟定于2026年9月29日14时00分,在“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大街与新兴路往北300米路东湡水迎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主要议题为申请破产预重整和破产重整相关事宜,请周知。股东赵凯可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参会;逾期不出席,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联系人:胡绍刚。联系电话:18503260555。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4单元2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