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震川 (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
在数字技术快速迭代升级的背景下,数字货币凭借区块链技术迅速兴起。在带来技术创新的同时,也滋生大量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给我国刑事司法治理带来全新考验。如何用好刑事法律武器,在守住金融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回应数字时代治理需求,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现实课题。
我国数字货币交易的法治实践探索
2009年比特币问世,数字货币依托区块链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的技术特点,形成跨区域交易市场,给各国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带来全新挑战。我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逐步从规范引导转向风险防控。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文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进一步划定监管底线,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随着交易不断蔓延,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持续高发。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4年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犯罪形态也从早期的交易炒作、非法集资,逐步延伸至洗钱、传销、电信诈骗、窃取虚拟财产等多重领域。此类犯罪自带匿名性、跨地域、资金溯源难等特征,给司法适用带来诸多现实难题。梳理司法实践、找准治理短板,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数字经济刑事治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我国数字货币交易刑法规制的实践梳理与现状
结合现有司法裁判,涉数字货币犯罪主要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数字货币交易炒作与非法金融类犯罪。部分行为人以“挖矿投资”“虚拟货币理财”为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许诺收益,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卷款跑路的,则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私自架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开展币币交易、融资发币等业务,司法实践多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类是利用数字货币实施的次生犯罪。数字货币匿名化的交易特征,常被不法分子用来洗白赃款,毒品、贪腐等上游犯罪的非法资金借助数字货币完成转换,实现洗钱目的。与此同时,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包装实施的诈骗案件层出不穷,行为人虚构高收益回报,伪造虚假交易平台骗取投资者钱财,以诈骗罪定罪。还有大量传销活动借虚拟货币噱头发展层级下线,一般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类是针对数字货币本身的财产犯罪。行为人通过黑客攻击、盗取私钥等方式非法转移他人数字货币,或通过诈骗、敲诈勒索手段占有虚拟货币。当前,司法裁判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认可数字货币具备财产属性,属于刑法保护的虚拟财产,窃取数字货币成立盗窃罪,涉案数额按照实际损失及交易记录等综合认定,诈骗、敲诈勒索数字货币也对应适用相关财产犯罪罪名。
尽管已经形成一批裁判经验,但现有刑法规制体系仍存在短板。首先,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尚未在刑事立法层面予以明确,部分案件定性存在分歧,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加之币价波动剧烈,犯罪数额究竟采用行为时价格还是案发时价格没有统一标准,直接影响量刑均衡。其次,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个人零星交易的入罪边界缺乏清晰界定,境外平台境内交易中组织者与普通参与者责任层级划分不清,各地执法尺度不一。再次,随着去中心化交易、跨境资产转移、恐怖融资等新业态不断涌现,传统刑法规制规则适用性不足。去中心化交易平台难以锁定责任主体,容易出现追责盲区。最后,案件办理存在技术壁垒,区块链地址具备匿名化,涉案真实身份与资金流向追踪难度大,基层司法机关缺少专业人才与技术设备,部分案件侦办困难,削弱刑事惩戒的实效性。
我国数字货币刑法规制的完善路径
立足我国金融监管总体导向,应当从规则、衔接、制度、技术多维度完善数字货币刑事治理体系。
一是明确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统一刑法适用规则。通过刑事司法解释明确数字货币属于刑法保护的虚拟财产范畴,夯实裁判基础。统一涉币犯罪数额计算标准,原则上以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行为时价格无法查实的,可以参照案发时价格,消解司法实践中数额认定的争议。
二是理顺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衔接,划清违法犯罪边界。由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合出台办案指引,构建分层处置体系。对于个人零星参与数字货币交易的行为,坚持以行政监管为主,审慎把握刑事入罪门槛;对于搭建交易平台、发行虚拟货币融资、组织大规模交易等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入罪数额、情节标准,避免刑法过度介入普通市场行为。
三是完善新型涉数字货币犯罪的刑法规制。细化办理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将利用数字货币转移、洗白赃款的行为纳入洗钱罪规制范畴,统一裁判口径。针对去中心化交易模式,厘清主体责任,对平台发起者、实际运营人员,依法适用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责,填补制度空白。
四是强化司法机关办案技术保障。常态化开展区块链取证、虚拟货币业务培训,提升办案人员专业能力。在省级司法机关设立专门的数字货币犯罪侦查鉴定机构,为基层办案提供地址溯源、资金链条梳理、涉案数额核算等专业化技术服务,补齐基层办案技术短板,提升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