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支持知识产权领域公共数据“跑起来”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 本报见习记者 王  策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数据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夯实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基础,扩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供给,深化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应用,推动知识产权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专家表示,《意见》提出构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开放共享、授权运营、场景化应用等机制,反映了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从“公示型开放”向“制度型开发”的转变。
从“业务信息”到“战略资源”
  长期以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数据主要服务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随着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数据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黄灿认为,知识产权数据兼具法律、技术、经济和市场属性。特别是专利数据,既记载权利归属和法律状态,也系统披露技术方案,能够反映技术演进、研发方向和市场布局。通过关联分析,可以识别技术空白、竞争格局和潜在风险。
  “因此,它不仅是行政管理信息,也是支持企业研发决策、专利布局、成果转化和产业政策制定的重要战略资源。”黄灿表示,知识产权数据的功能已经从支撑审查、确权和监管,拓展到服务科技创新、产业决策和风险治理。但目前仍存在数据分散、标准不一、共享不足、开发层次不高等问题,需要通过专门制度安排,统筹数据供给、开发利用与安全保障,把数据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刘云开认为,《意见》反映了知识产权服务的扩容升级。以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重点围绕“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工作履行职能,《意见》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拓展到“知识产权数据”,实现知识产权要素与知识产权数据要素的协同供给。
  刘云开指出,《意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数据局联合出台,搭建了知识产权数据的跨部门协同治理框架,突破了知识产权业务数据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单向管理利用的模式,将知识产权数据深度融入国家数据要素资源开发利用的整体布局。
破解数据“好不好用”难题
  “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已逐步从‘数据有没有’转向‘数据好不好用’。”黄灿认为,知识产权数据从采集、治理到分析利用,涉及多个环节。当前亟须解决的是数据质量、跨域关联和场景适配问题,使知识产权数据真正做到可信、可联、可算、可用。
  刘云开表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清单管理能够为创新主体获取和利用知识产权数据提供指引,也能够为知识产权数据与科技、金融、市场监管等领域数据的互通互联提供基础。通过标注不同数据的开放属性、使用场景和安全等级等,还可以实现知识产权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为涉及商业秘密、个别经营者信息的数据设定开放等级,统筹数据利用中的发展与安全。
  知识产权数据与其他领域数据融合,也能够拓展数据应用的范围。黄灿认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并不是孤立活动,只有将其置于科技研发、企业经营和市场竞争的完整链条中考察,才能更准确地判断其真实价值。跨领域数据融合可以减少单一数据带来的片面判断,可以更精准地识别创新主体和高价值成果,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质押融资的可信度,也有助于发现异常申请、违规代理和经营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数据的应用同样需要进入具体的创新和经营场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认为,当前企业及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数据的需求已超越简单的“查新”或“确权”,深度嵌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战略决策。
  周旭亮表示,在研发方向决策与路径优化方面,企业需要通过专利大数据分析研判技术空白点、技术生命周期及竞争对手布局,以避免重复研发和资源浪费。在投资并购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中,投资方需要利用知识产权数据评估目标企业的技术实力、专利质量及自由实施风险,以量化无形资产价值和识别潜在侵权隐患。在市场进入策略与竞争情报监测方面,企业可以通过追踪特定领域的专利动态和商标注册状况,制定市场进入策略,规避专利壁垒。
守住数据开发利用规则边界
  推动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并不意味着所有知识产权相关数据都可以不加区分地开放。刘云开认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数据,应当依法不予公开。为了防范知识产权数据开发利用与商业秘密、企业合法权益等保护之间的冲突,对于涉及个别经营者信息的数据,需要经过匿名化处理、主题化归集后才能有限开放。
  对于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如何使用同样存在边界。周旭亮认为,“可以查询”绝不等于“可以任意抓取、复制、加工和商业化利用”,需要从行为层级上区分不同的法律评价。个人或企业通过官方渠道正常访问、查看公开信息,属于合法合规的基础使用;当行为超出个人正常使用范畴,采用技术手段大规模、自动化地抓取数据时,获取手段仍必须合法。
  周旭亮还表示,深度加工与商业化利用属于对数据价值的二次开发。《意见》提出探索知识产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对于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数据,深度加工和市场化应用应当通过合法的授权运营渠道进行,而非任意为之。因此,企业在使用知识产权数据时,必须严格遵循“来源合法、方式合规、用途正当”的原则。
  《意见》提出探索知识产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对此,刘云开认为,需要完善知识产权数据授权运营机构的准入和监管制度,规范遴选具备知识产权数据专业处理能力、安全防护能力、行业服务经验的运营机构,避免出现公共数据资源垄断的情形。对于面向公众的基础查询、检索、公益分析类服务,应当保持免费开放,不得借授权运营的名义抬高基础公共数据的获取门槛,损害公共利益。
  为强化组织实施,《意见》明确,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纳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点工作;各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属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指导,支持知识产权领域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建设等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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