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兰 琦
夫妻离婚后,双方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孩子父亲按月给付固定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然而,在未与孩子父亲协商的前提下,母亲为女儿报名高额补习班、选择收费昂贵的学校,并以女儿名义起诉父亲,要求其共同承担补课费与学费。
2026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依法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男子王某和女子李某早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约定婚生女王某某由李某抚养,王某按月给付固定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后续因生活成本上涨,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经乌鲁木齐县法院司法确认,约定上调每月抚养费标准。
王某某上初中后,李某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王某某长期参加课外补习,产生高额课外辅导费用。中考后,王某某达到乌鲁木齐市第三批次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被某私立高中录取,产生高额学费。
李某认为,由此产生的高额费用,王某也应共同承担,故以王某某名义向乌鲁木齐县法院提起诉讼,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表示自己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如期足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不应再额外支付费用,且李某支付补课费及私立高中学费等事宜未与其协商,自己不应分担。
乌鲁木齐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教育费认定的范围,主要是以实现义务教育为目的而必须支付的学费及相关教育项目的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应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此外,教育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
本案中,双方已就抚养费达成生效的调解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后双方未对额外教育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王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支出额外教育费用时已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王某同意。王某某主张的初中阶段学习服务费并非国家义务教育之列,私立高中学费亦超出义务教育的基本范畴,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上述费用具有必要性。
乌鲁木齐县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于2026年2月27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5月19日,乌鲁木齐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法定抚养费里的教育费,是保障孩子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公立常规高中教育的基础性花费。培优补课、高价择校私立高中属于提升型消费,受家庭经济条件、教育理念影响,不在法定强制分摊范围内。
法官提醒,抚养子女的义务履行要立足法律规定与双方经济情况的实际考量,直接抚养人若计划为孩子报名高价辅导班、就读私立院校,属于改变原定抚养开支标准,务必提前和非抚养方沟通协商,取得对方认可;未经协商私自产生的高额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向另一方索要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