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推进低龄严重暴力犯罪追诉工作

  □ 何 挺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聚焦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中的实践难题,对相关案件的办理程序、法律适用等作出细化规定。
  近年来,个别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引发社会关注。如何既依法惩治严重犯罪、回应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又贯彻好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成为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课题。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十二周岁,明确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这一规定对实践中偶发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开展核准追诉工作。按照最高检公布的数据,2024年共核准追诉34人,2025年共核准24人。
  由于此类案件的核准追诉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其如何融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并体现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特殊性,需要结合实践探索与理论思考才能形成共识。《规定》的出台,正是规范化推进这一制度的重要一步。
  《规定》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而非“罪名”为标准划定追责范围,这更符合对法律规定和立法原意的实质解释,能够更全面地覆盖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意味着,如果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放火、绑架等犯罪造成了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同样纳入核准追诉制度的覆盖范围。同时,《规定》对“情节恶劣”这一关键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除了行为本身的严重性外,还要求结合犯罪原因、动机、手段、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等综合审查判断,在共同犯罪中应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作用分别进行判断,更加强调以“人”为主。
  对于核准追诉前如何处置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涉案未成年人这一问题,《规定》明确核准前可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务实选择对于防止涉案未成年人逃跑、毁灭证据或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规定》还对报批程序、不予核准追诉后的专门矫治教育衔接等作出规定,有助于在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利益的同时,兼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更好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
  总体而言,《规定》为依法惩治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有助于形成低龄未成年人罪与非罪的规范界限,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从推动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的角度而言,还有几个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并进一步明确:
  首先,在核准追诉前对一些低龄未成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虽是应对现实需求的务实选择,但由于这一措施涉及较长时间限制乃至剥夺人身自由,以规范性文件规定此类涉及基本权利的事项,在法理或立法层面的正当性仍需进一步补足。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时增设专门条款,以提供更明确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此类案件适用羁押的条件及办案期限,对核准追诉前的羁押进行合理限制。此外,参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还应明确低龄未成年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人,让强制措施的适用与辩护权的保障在时间上更具同步性。
  其次,社会调查对于把握是否“情节恶劣”、最终是否核准追诉具有重要意义,但《规定》未对社会调查提出具体要求。后续可以考虑要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核准程序中进行社会调查,至少应在各地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前,形成一份质量较高的社会调查报告。
  最后,应强化核准追诉程序与保护处分措施适用的衔接。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无论最终是否核准追诉,都应对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尽早开展教育矫治。如何在核准追诉程序中引入专门矫治教育等保护处分措施,仍需继续探索。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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