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中的“先亮底牌”


  所谓“实践出真知”,或许并非经验对理论的替代,而是经验在不自觉中走到了理论前面

  □ 刘星

  “先亮底牌”?是的。人们有时认为,做事应留“底牌”。因为,通过信息屏蔽,让对方不太清楚你兜里的手段,可使自己在博弈中减少被动——至少,心理感受是这样。但对方也可能和你一样。当双方留“底牌”,信息成本会提升,从博弈到双方各自期待的结果出现,可能难以预测。于是,更有经验的人,或许先亮“底牌”。而在法律中,会看到这样的情形。
驾车逃逸后的初次面对
  说个朋友的经历。
  一日,朋友甲开车办急事,行进中,车发出碰撞声。甲发现右侧后视镜稍有位移,但感觉没大事,于是继续赶路。后来才知道,碰撞声是因为甲车右侧后视镜碰到了乙车左侧后视镜。后乙报案。交警联系甲,说乙车后视镜破碎,那是一辆奥迪Q5。甲才知事大,即表示马上到案。
  道路交通法规定得清楚,甲属逃逸。甲开车20年,仅出现一次事故。约10年前,甲开车不慎,也是右侧后视镜,碰上丙车左侧后视镜。但丙车没损失。丙叫停甲,撒气,甲道歉,事结。所以,甲觉得这次右侧后视镜稍有位移,可能类似——故未立即停车处理。甲从未出过一次由交警处理的事故,想必对道路交通法规定也已记忆模糊。
  案子怎样处理的?
  甲到案后,先向乙道歉,后问交警责任认定。交警说,你逃逸,全责且不能走保险,你和乙协商赔偿。乙告知甲,4S店说,修好需950元,也可能更多。甲告诉我,他首先想到怎样和乙周旋,尽量少赔。可以说,有这种心理是很正常的。
  乙的想法估计也简单,赶紧修好就万幸了——因暂不知甲态度。
  至于对交警而言,应该是乙报案,故要处理,还要结案。交警当然知道,协商赔偿可能比较复杂。所以,如何让协商成功并了事,是他最为关切的问题。这也是基层执法学习“枫桥经验”,即尽力在基层解决好纠纷。
“底牌”出现前的盘算
  接下来的情节,是重点。
  甲告诉我,交警在甲和乙略说赔偿事宜后,即仅让甲进办公室,并让甲关上门。交警说,你逃逸,很严重,按规定罚款1800元,驾照记6分。甲连说,自己真错了,但当时走掉,绝非要逃逸,确实觉得不是大事,以前经历过,现在愿意接受处罚。交警似乎觉得甲诚恳,便说,当然我们处理事故,不以处罚为目的,你们协商好怎样处理,即可结案。后打开门,让甲出去。
  甲告诉我,他当即明白,如果不能协商处理,则必须面对上述行政处罚。所以甲迅速和乙协商,并表示不管怎样定损,都接受,并再三道歉。乙则面露悦色。甲心里盘算过,后视镜修理无论再多费用,还是小于“罚款1800元+记6分”。所以,甲不再琢磨如何与乙博弈,而是如何迅速照单赔偿。
  这个转折,并非简单的态度变化,而是选择结构被重新安排的结果。交警提前亮出可能的处罚,使甲的决策有了一个清晰的参照坐标——原本围绕“少赔多少”的盘算,被迅速替换为“避免更大损失”的权衡。执法中的信息呈现方式,在这里悄然改变了激励排序。后面的事情,就不用说了。
  说到这里,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什么?那就是先亮出“底牌”。
交警亮出“底牌”
  显然,乙的想法较稳定。甲的想法,先后有别:开始想讨价还价;稍后想赶紧赔偿,争取“宽大处理”。对甲而言,讨价还价,是“理性选择”;赶紧赔偿,也是“理性选择”。思考转变的激励,就是交警的“可处罚”告知。
  如前所述,对交警而言,结案是核心。案子久拖不决,就会积压。从执法技术的角度看,这并非态度问题,而是如何设计信息顺序的问题。若先让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反复博弈,执法的时间成本便被放大;若先明确处罚边界,则协商空间会自然收缩。信息的先后排列,本身就是一种治理手段。
  交警当然知道,可以罚款及记分,后让甲乙协商赔偿。但交警清楚,这样的话,甲势必琢磨如何与乙博弈,减少损失;而乙看到甲态度复杂,也会增加心思,考量如何修理更使自己满意。甲乙博弈,会增加时间成本。且这个时间成本不仅是对他们自己而言的,对交警也是。因为如此拖下去,交警结案不知要到何时了。
  这里的一个点是,事故定损涉及“算法黑箱”——4S店与普通维修店的定价差异,会使事故赔偿变得过程繁琐。遇到手头拮据、时间富裕的刁钻一方,过程完全可能拖延。在交警的眼中,甲可能是这样的一方,乙同样可能。不过,甲较易被“调节”,因为他逃逸了。所以,交警的最佳选项,是亮出“底牌”。别忘了,交警还有过去执法的经验。
  有人可能会问,处罚扣分不能省吧?这是可以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交警比我们对此规定更为熟悉。
  有人会说,可以先甲乙协商,后处罚。是的,同样可以。不过,这会形成激励,也就是说,以后类似的甲,势必在定损协商过程中,反复与类似的乙博弈,拖长结案时间——反正要罚。所以,对期待尽快结案的交警,这不是最佳选项。
  另外有人会说,如果甲是愣头青,非要斤斤计较,讲究自认为的“赔偿公道”,不怕处罚,怎么办?这是有可能的。如果真是这样,交警很可能会处罚,然后走程序来结束赔偿问题。这是多输局面。其中,甲最是得不偿失。
  因此,“先亮底牌”的招数,大概率管用。
经验走在理论之前
  这种“先亮底牌”的做法,在学理上并不陌生。行为经济学讨论过类似机制:当决策者获得一个清晰的初始参照时,后续选择往往围绕这一参照展开。交警亮出可能的处罚,等于为甲设立了一个“锚点”;甲的心理预期随之改变,选择框架也被重构。原本的讨价还价,变成了尽快止损。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仅是心理学意义上的效应,而是执法中的信息设计与激励排序问题。执法者并未增加新的处罚手段,只是调整了信息披露的顺序,却改变了当事人的行为路径。在有限资源和时间压力下,这种排序本身,构成了基层治理的智慧。
  再说两句。理论在书本中成形,经验在现场中生成。二者在这一瞬间相遇,使“先亮底牌”不再只是技巧,而成为一种可理解的治理逻辑。所谓“实践出真知”,对交警而言,或许并非经验对理论的替代,而是经验在不自觉中走到了理论前面。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本版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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