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改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

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

  本报北京8月20日讯 记者张昊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针对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等重点难点,为市场提供明确行为预期。
  据介绍,最高法本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进行修改,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适用规则。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保持一致。增加但书规定,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删除了“公开场所”的限定词“室外”,公开场所范围扩大,涵盖了公共及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等,因此需对“合理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限制,在保障合理使用空间的同时避免挫伤著作权人展览作品积极性。
  《决定》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删去原司法解释第九条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将“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主要考虑是,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也属“公之于众”。
  《决定》进一步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将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报纸、期刊”的范围明确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以适应网络和数字技术发展需要。增加一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是,当前报纸、期刊行业在经营模式上已从传统纸质媒体扩展到网络数字媒体,将报纸、期刊版面以原格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可视为纸质转载方式的合理延伸,被诉侵权人可援引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许可进行抗辩。除上述情形外,以其他形式将报纸、期刊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决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