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中缝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莫水罚决〔2026〕1号
当事人:张晓伟
类型:自然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90年7月2日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1307221990****6059
住址:莫旗尼尔基镇通福三期18号3单元802室
联系电话:15204700702
执法人员:郭强强 执法证号:05030818062
执法人员:敖日格乐 执法证号:05030818086
2025年7月22日,莫旗水利局收到湿地管理部门举报,称在巴彦乡湿地公园内存在破坏湿地同时盗采砂石的情况,经核实,盗采砂石方量涉案金额超过行政处罚范围,于2025年7月29日移交莫旗公安局,莫旗公安局经过调查取证后,向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申请起诉当事人张晓伟,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因当事人张晓伟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张晓伟不起诉,同时移送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2026年5月11日莫旗公安局将该案移交至莫旗水利局。莫旗水利局执法工作人员于2026年5月12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张晓伟是莫旗巴彦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副队长,在未经莫旗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称为了盖房子,平整、硬化地面,于2025年7月期间使用赵艳利和吴增山合伙购买的钩机以及托板(蒙EA7699),高岩、梁增春等人的翻斗车采挖莫旗巴彦乡湿地公园河道内的砂石。截至2026年5月11日莫旗公安局移交案件之日,依据莫旗公安局移交的调查材料,共计采砂2524.5立方米,无购买票据,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依据内蒙古蒙盈动植物鉴定评估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蒙盈[2025]环鉴字第0726号),结论是当事人的实际采砂量为2524.5立方米,砂石价值12622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张晓伟户籍信息,证明其主体身份;
2.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莫旗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挖莫旗巴彦鄂温克民族乡湿地保护范围内、甘河河道范围内砂石的实际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莫旗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挖莫旗巴彦鄂温克民族乡湿地保护范围内、甘河河道范围内砂石的时间、数量、工具使用情况及实际使用等情况;
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经莫旗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挖莫旗巴彦鄂温克民族乡湿地保护范围内、甘河河道范围内砂石的实际标的物;
5.依据莫旗公安局移交的材料佐证中内蒙古蒙盈动植物鉴定评估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蒙盈[2025]环鉴字第0726号),证明当事人未经莫旗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挖莫旗巴彦鄂温克民族乡湿地保护范围内、甘河河道范围内砂石的实际数量;
6.依据莫旗公安局移交的材料佐证中内蒙古蒙盈动植物鉴定评估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蒙盈[2025]环鉴字第0726号),证明当事人未经莫旗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挖莫旗巴彦鄂温克民族乡湿地保护范围内、甘河河道范围内砂石的实际价值。
2026年5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莫水利罚告〔202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2026年5月19日,当事人张晓伟向我局提交书面听证申请,明确要求就本案举行公开听证,2026年6月2日,我局依法向张晓伟送达《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其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等人员名单,以及听证流程、参会要求、权利义务等核心事项,2026年6月11日,我局按既定时间、地点如期召开本案听证会。当事人张晓伟未提前向我局提交任何延期听证、中止听证的书面申请,仅以“律师不在”为由未按时到场参加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已依法对该环节作出程序认定,相关情况已全程记录在案。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河道采砂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行为。
综上,当事人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目录第六十三条:“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且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或虽然未造成危害后果,但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为没收开采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行为给予罚款164092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涉案破坏现场进行生态恢复。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旗支行(账号:0607035929026413763)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荣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6年8月20日
领取提存物通知书
江苏三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26年6月25日将合同尾款人民币伍拾柒万玖仟叁佰元整(小写:¥579,300.00)提存至我处。请你司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及时与我处联系办理申领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五年内不领取,相关款项将归国家所有,我处将上缴国库。联系地址: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城关镇东北社区显龙南路29号。联系电话:0939-5909397。
甘肃省两当县公证处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
告知人:江曦炜 王梦龙
被告知人:吴杨波,性别:男,出生日期:1990年06月24日,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号330328199006242132,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百丈漈镇西段村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1月至4月,你通过他人以提供账号并让他人进行实名注册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对你罚款300元。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
告知人:江曦炜 王梦龙
被告知人:石磊,性:男性,出生日期:1996年04月05日,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号 41081119960405751X,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鲁庄镇邢村村龙头31号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3月至4月,你通过孙某以提供账号让其实名注册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对你罚款500元。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