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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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宝岳商贸有限公司、李道明、陈国吏:本会受理申请人李军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件编号为[2025]津仲字第2211号,仲裁庭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2211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仁宝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王锡峰与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2410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11月10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郑州示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梁俊红与你方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2026]津仲字第0968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11月11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亿宅装饰有限公司:本会受理魏仕茗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2026]津仲字第0776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11月12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杨郝:本会受理庞凤英与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2068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唐洁、陈国春:本会受理中铁诺德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235号],由仲裁员蒋勇伟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9月21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第二仲裁庭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赵明中: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金晟设备租赁与被申请人山南成翊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明中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拉仲裁字第164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9月23日(星期三)11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程荣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8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王安钢:本院受理原告陈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33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耿玉树:本院受理原告王加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4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胡文倩:本院受理原告马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8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途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豆运祥、宿州市途友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安徽玉川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皖03民终3177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6年9月22日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6年9月17日10时至9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11,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6号20层2020号、2028号、21层2102号、2111号、2115号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张开广、张鹏:本院受理原告胡俊与被告张开广、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723民初2876号应诉通知书、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9日9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玉娟与被执行人李珍珠名誉权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26)皖1723执488号。依据生效的青阳县人民法院(2025)皖172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珍珠负有向申请执行人赵玉娟通过个人抖音号公开道歉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之规定,本院公告如下:被执行人李珍珠实施侵害赵玉娟名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本公告作为替代执行方式,为申请执行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李珍珠承担。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2019)皖1522破2号之六 因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符合付款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7月20日裁定终结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不影响管理人对后续破产债权确认后继续分配等相关工作的开展。特此公告。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黄政通:本委受理申请人朱润然与你(被申请人)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6)温仲字第653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5日、10日内。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10月12日9时在第四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于开庭3日前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国际大厦12层;联系电话:0577-88965661)。
温州仲裁委员会
海南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恒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许志刚诉你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10月8日16:30在第二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卢珊(男,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00012):本委已受理唐志维诉你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10月19日9:00在第四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宋永超:本院受理(2026)皖1502民初4607号原告张文轩诉被告宋永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
告知人:江曦炜 王梦龙
被告知人:万浩然,性别:男,出生日期:1996年03月28日,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号410329199603280010,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酒厂南路21号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3月至4月,你通过孙某以提供账号让其实名注册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对你罚款1000元。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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