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法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

以法治力量服务保障绿美惠州生态建设

  近年来,广东省惠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构建“专业审判、实质修复、协同共治、源头预防”全链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通过刚性司法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柔性司法护航绿色产业发展、赋能乡村全面振兴,为绿美惠州生态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提升审判质效
  今年6月25日,惠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破坏性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不仅破坏近海及河道水域生态平衡、损害水生生物多样性,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悔过,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
  惠东县农业农村局、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及沿海村镇共77名工作人员到场旁听。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结合本案违法手段、损害后果,深入剖析水域监管、巡查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进一步明晰相关职能部门履职边界与监管方向。
  近年来,惠州两级法院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效。推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有效解决审判力量分散、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促进类案同判;加强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建强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合议庭,遴选骨干法官组建专业审判队伍,常态化开展案例研讨和生态环境司法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围绕环南昆山—罗浮山县镇村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建设,建立预防、打击、修复、建设“四位一体”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于2025年8月入选广东高院首次发布的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创新机制。
做实生态修复
  “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积极缴纳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补植复绿,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在审理沈某等人滥伐林木案件时,龙门县法院将被告人积极采取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措施纳入量刑考量范围。2024年8月,该案入选广东高院首次发布的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等人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砍伐桉树4117株,涉案山场面积43.8亩。案发后,沈某等人主动投案自首。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补植复绿,并缴纳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12.57万元,相关修复项目经龙门县林业局验收合格。龙门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考量其积极开展生态修复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近年来,惠州两级法院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损害担责”理念,推动生态环境司法向惩戒与修复并重转型。一方面,不断丰富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多元化、精准化生态修复体系。针对山林、水域、矿山、湿地等不同生态受损场景,因地制宜推行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异地复垦等修复举措,让司法判决转化为看得见、可量化的生态效益。
  与此同时,联合林业、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常态化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建设。2025年8月,惠州中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签署备忘录,在惠东好招楼湿地公园建立集替代修复、补植复绿、法治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惠州市红树林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实践基地,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义务提供规范化渠道,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深化协同共治
  2025年5月,惠州中院出台《关于加强环南昆山—罗浮山县镇村高质量发展引领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端口前移、源头治理。
  惠州两级法院打破部门壁垒、区域壁垒,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生态环境协同共治格局。惠州中院积极探索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模式,建立“司法+”湾区生态保护新路径,通过“司法+专业”“司法+行政”“司法+跨域”等模式,创新专业化审判机制,打造综合治理体系,构建多元共治格局。2025年1月,“‘司法+’湾区生态保护新路径”入选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创新事例。
  为健全常态化协同共治机制,惠州两级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打通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衔接通道,实现违法线索早发现、违法行为早处置、生态损害早修复。
  在区域协作层面,惠州中院与广州、河源等地中院签订《东江流域环资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从司法协助、信息共享、审执一体、联络交流、强化协作5个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同时,开辟涉东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强化前端预防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今年8月4日,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组织干警走进虎头山法治文化公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活动,结合典型案例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使“生态保护、人人有责”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重在前端预防。惠州两级法院延伸司法职能,前移治理关口,从源头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托生态环境巡回审判庭,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与当庭宣判、现场普法有机融合,针对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到庭旁听,通过个案审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发布生态环境司法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依托法治教育基地、公园普法宣传阵地常态化开展法治宣讲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准确适用环境保护令、禁止令等司法手段,在生态损害发生前、损害扩大前主动干预、及时介入,最大限度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
  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惠州两级法院精准制发司法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限期整改。同时,立足乡村全面振兴与文旅产业发展,创新推行“一庭一品”司法服务模式,在竹木产业、旅游资源集中区域设立巡回审判点;推进“无讼景区”创建工作,快速化解涉旅矛盾纠纷,守护生态文旅资源;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为契机,建立“村级预警—联动调解—司法确认”闭环工作机制,高效化解涉农村生态环境矛盾纠纷,助力乡村绿色发展。
刘江涛 陈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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