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如今,人工智能(AI)已成为时代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技术快速迭代,展现出强劲的创新动能。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深化拓展“人工智能+”,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人工智能商业化规模化应用……一系列顶层部署,彰显出我国推动经济社会向新向智发展的坚定决心。
然而,人工智能在赋能生产效率提升、公共服务优化、社会治理创新的同时,各类伴生风险不容忽视。加快推进国家层面人工智能立法,以法治保障人工智能规范健康发展,是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共同呼声。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启尧,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世亮,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巧良,围绕全面推进人工智能立法、完善人工智能时代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建言献策,助力人工智能规范发展,更好增进民生福祉。
王启尧:
人工智能立法无需包罗万象
目前,我国已从权利保护、分领域监管等方面构建起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在算法推荐、自动驾驶、生成式人工智能等领域开展了多维度立法工作。不过,只有开展覆盖全要素、具备体系化、贯穿全局式、处于高位阶的综合性立法,才能更好地立足产业生态的全局高度,确保全链条、体系化的制度设计,从而实现促进创新与保障安全双重目标的平衡。
人工智能立法并非要制定“包罗万象”的人工智能法典,而是要构建一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和框架性的综合性法律,对散见规则进行系统性协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通用场景与特殊场景,开展体系化制度设计。同时,要确立立法基本原则,将“以人为本”“安全可控”“公平正义”“创新发展”等价值理念,转化为风险预防、透明度与可解释性、可问责、促进创新等基本原则,确保治理价值导向不偏离。
人工智能立法要完善核心领域制度设计,构建数据、算力、模型、算法等全要素治理规则,建立风险分级监管及监管沙盒机制,健全安全保障、知识产权保护、伦理治理制度,规范技术应用全流程。此外,应健全协同治理的责任与救济体系,设立国家人工智能主管机关形成统筹监管体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技术多元治理格局。
李世亮:
立法要具备前瞻性和促进性
我国目前已初步构建起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框架: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成为人工智能领域的重要支撑;《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
但从整体来看,现有规则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碎片化”特征,相关规范散见于不同部门法及监管文件中,多是对单一问题、特定场景的“点状式”回应,缺乏一部兼具基础性、统筹性和权威性的人工智能上位法。
人工智能作为新兴领域,其立法本身应具备前瞻性和促进性特征,既要对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进行有效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也要为创新活动预留充分的制度空间,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激励。
人工智能立法应聚焦四大核心:要以基本原则和基础性制度提供统一思想、制度框架和普遍约束,为未来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提供根本的价值指引和解释依据;要平衡风险规制与产业促进,以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基本遵循,确保在对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监管等各个环节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研发应用;要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监管与治理方向,针对基于人工智能的深度伪造、欺诈、虚假信息等问题,细化规范标准和追责机制,厘清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要为制定下位法预留充足的制度空间,通过授权条款让相关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技术迭代和场景更新制定更灵活的配套规则。
张巧良:
建立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当前,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诈骗、生成虚假信息、侵犯人格权、数据滥用、算法歧视等新型违法违规行为并不鲜见,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构成了挑战。
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深刻变革,应加快人工智能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完善人工智能法治保障体系。
人工智能立法要明确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并重、鼓励创新与严格监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建立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划定应用底线与禁止性清单。还要明晰平台企业、技术开发者、产品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刑事规制等配套规则,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人工智能法律制度体系。
我在调研中发现,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权益保护带来了更多挑战。因此,针对深度伪造、虚假音视频传播、智能诈骗等危害突出的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强化对公民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司法应对新类型案件、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水平。
在监管治理方面,建立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信息共享、联合研判、风险预警、源头管控与联合执法。同时,严格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与内容审核义务,全面推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强制标识、全程溯源、安全评估制度,形成政府监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同发力的共治格局。